论竞争权的界定及其确立对反垄断法的意义
万政伟
【摘要】竞争机制作为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必然要求竞争自由,竞争自由在法律上体现为经营者的竞争权,竞争权行使的结果表现为对竞争权的限制,这种限制分为合理的和不合理的限制,经济效率作为判断合理与否的标准,合理的限制构成对竞争权的运用,不合理的限制构成对竞争权的滥用,垄断行为的本质就是竞争权的滥用,从而构成对他人或自身竞争权的不合理的限制。
【关键词】竞争;竞争权;经济效率;垄断
【全文】
一般来说,
反垄断法通过禁止各种卡特尔、各种垄断化行为以及对合并进行控制来防止私人经济力量的滥用,从而实现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反托拉斯法调整的是经济现象,基本的现象是垄断和垄断化的现象,特别是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
反垄断法日益受到经济学的渗透,反托拉斯法变成了一套经济学的理性原则——其政治的、意识形态的特征,已经随着对其前提预设的共识的增长而退化了 (P2-3)。但是另一个方面,也应当注意到,充斥于
反垄断法之中的是垄断、市场份额、卡特尔、竞争机制、合并、经济效率等一系列经济学的术语,
反垄断法缺乏对垄断现象的法律抽象,没有建立相应的法律上的比较完整的概念系统和贯彻始终的法律原则。这跟
反垄断法在整个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不相称的。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促进
反垄断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应当确立竞争权及相关概念,垄断行为的实质就是通过对竞争权的滥用,从而导致对竞争权的不合理限制。在这里核心和关键的问题是界定竞争、竞争权、以及对竞争权的合理、不合理限制等概念。
一、竞争与竞争权界定
竞争就其一般意义来讲,是各种生命物争夺稀缺资源的活动。从市场营销的角度上看,则表现为经营者争夺交易机会的各种行为,在经济学上,竞争则是市场运行的主要机制之一,同价格机制、供求机制一起决定着市场上供给和需求的数量、价格,是市场机制中唯一能动的因素,从而竞争也是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的一种最重要方式,但是竞争并不是资源配置的唯一方式,甚至在特定情况下也不是资源配置的最有效的方式。换句话说,保持竞争并不是
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竞争也不能被狭隘地理解为一个极小的竞争对手被逐出市场后,竞争就受到削弱的对抗的过程,竞争只是一个中间目标,只不过这个目标常常离终极目标足够的近,因而使得人们对之有着足够的偏爱。无论如何,竞争只是一种手段,只有在它能够促进
反垄断法终极目标实现时,才是值得维护的。但是,不管怎么说,在市场经济中,竞争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要发挥这样的作用,首先得保证竞争的自由,即有没有竞争以及竞争的活力怎样。竞争的自由必然表现为单个市场微观主体的从事竞争的自由权利,也即竞争权,这是微观经济主体的竞争自由在法律上的必然表现,要保障经济学领域的竞争自由就必须承认、保障法学上的竞争权 (P115),只有保证了市场主体的竞争权才能保证竞争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才能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