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毒品犯罪的法益是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我们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应当在这样一个基本的认识之上进行。当我们在这样一个基本认识的基础上再对毒品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解释的时候,我们会发现问题变得简单起来。比如,在某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只要认识到毒品犯罪的法益是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我们就会很简单地识别出它是否侵害到了公共健康。再比如,对毒品犯罪既遂与未遂进行解释的时候,只要认识到毒品犯罪的法益是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我们就会很简单地发现在哪一个环节已经造成了对法益的实际侵害,哪一个环节是造成了威胁,哪一些环节对公共健康的危害是一样的,等等。在其他的问题上,共犯与从犯的问题上、犯罪量刑的问题上,等等,只要我们认识到这一点,问题都会变得简单起来。在理论探讨上,只要我们认识到这一点,很多的争论也会变得有定论,我们会发现很多的争论其实是一样的,我们会发现很多的争论是没有必要的。
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就像我们在上面已经论及的一样,一个国家对哪一个个罪的法益的界定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空间,不同的人群,毒品犯罪的法益都是会变化的,而且我们相信,当人类某一天可以对毒品犯罪带来的危害进行理性控制,人类对待毒品就像对待香烟一样,仅仅施行管制就可以防止其危害,也有可能就像对待一般的药物一样,毒品仅仅是一种“处方药”,到那个时候,我们再来讨论毒品犯罪的法益,我们肯定会是另外的一种感受。上述的话语仅仅是说明我们本文的观点只是在当下中国语境下的一种论述,因此,我们也就希望读者在当下中国的语境里面来阅读本文的观点——不管你是一种批评的观点还是赞赏的观点。
【注释】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4页。
张明楷:《法益初论》(2003年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96-268页。
我们这里所指的毒品犯罪主要就是指常见的毒品犯罪,常见的毒品犯罪一般来说就是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就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全部的毒品犯罪来说,很难以说可以适用某一整齐划一的法益界定,比如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我们认为就是侵害了多种法益,不仅仅包括本文论述的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还包括国家的司法秩序。当然,我们认为绝大部分的毒品犯罪都可以被我们这里论述的概念所解释。
当然,这里的客体基本上就是本文要讨论的法益,“法益实际上就是我国传统
刑法理论上所说的客体”,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86页。但是我们从所用的概念的不同本身就可以看出概念使用者的思维和逻辑处在什么样的深度和角度,也就反映出这一领域的研究的深度和角度。
高巍:《贩卖毒品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1-70页。我认为作者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作者还是坚持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缘故,坚持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也就肯定不会对我们所谓的法益进行过多的关注,关注的角度也就注定不一样。
这两种学说都有多种不同的具体表述,比如人的身体健康说就有“单个人的身体健康说”,有“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说”,等等。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说又有“公众健康说”、“人民健康说”等等,毒品管制秩序说也分为多种不同的表述方式。
上面的危害案例的材料均来自于张家窝中学的禁毒网页——张中禁毒:吸毒摧残人生---自伤、自杀、自残》张家窝中学http://www.zzaaa.com/jindu4/jindu4/。之所以选择一个中学的网站来搜集反应毒品危害性的材料,是因为我认为最普通的最通俗的材料很难反应普通老百姓对毒品危害的认识,专业性的文献固然有它的材料特点上面的优势,但是这种普通的材料也具有它的独特的优点,对人们的认识反映的更加贴切、实际更加真实。
高巍:《贩卖毒品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62页。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90页。
参见【日】平野龙一:《
刑法概说》,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年版,245页以下;【日】前田雅英:《
刑法各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2007年第四版,第 402页。转引自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826页。
桑红华:《毒品犯罪》,警官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144页。
赵秉志、李希慧:《毒品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1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