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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毒品犯罪所侵害的法益

  可以说,公众健康的说法已经接近我们的正确观点,但是作者没有把自己的思想深化下去,没有揭示出毒品犯罪的最为根本的含义。人民健康的说法也是同样的意义,已经揭示了一部分的真理,但是没有把真理揭示到最为深处的地方。因为我们的刑法“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一章的很多罪名本身就是包含对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侵害的,我们只是没有仔细去分析里面的具体关系罢了,比如危害公共卫生罪也是包含最人的身体健康的危险的,我们合理的解释不是解释为人的身体健康的抽象危险犯罪,而是而是解释为公共卫生的实害犯罪。因为公共卫生是更加周延的概念,而不需要我们去解释抽象危险的概念。然后,还有相同逻辑的是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比如放火罪,放火罪最终为害的基本上就是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但是对这些法益的侵害是一种很远的很抽象的危险,我们不是把放火罪解释为人的身体健康和人的生命或者财产安全的危险犯,而是解释为公共安全的实害犯[44],只要危害到了公共安全的就是放火罪,而不考虑到之后可能的给人的生命或者人的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这样一个案例只是告诉我们,在现有刑法的规定之内就可以把毒品犯罪的法益进行进很好的界定,而不需要我们更多的理论支持。
  可以说,上面提到的观点并不是构成对本文观点的违反,而是对本文章观点的一支持,只是还没有达到完全正确,而是接近正确。比如张明楷的观点认为“毒品是危害公共健康的物品,制造毒品罪的法益就是公众健康。[45]”他这一句话里面其实已经包含了本文的观点,因为他说道了毒品是一种危害公共健康的物品,其实只要认同毒品是一种危害公共健康的物品。也就认同了本文的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因为只有社会有机体才存在公共健康的说法,公共健康包含的内容是很广泛的,不仅仅包括身体的健康,更主要是包含社会集体的健康。张先生在话语的前半句说到公共健康,后半句说道公众健康,我认为是没有过多思考的原因,并不是有其他的含义,没有过多思索就认为公共健康等于了公众健康,而本文只是对这两者进行了详细区分,公共健康是包含公众身体健康的一个概念,可以说公共健康不仅仅包含公众健康,还包含公众之外的社会的非人的社会有机体的健康。
  总的来说,社会有机体公共健康的概念和其他概念相比具有更强的科学合理性。
  第三、其他诸多观点的理论基础并不扎实
  首先,诸多的就此发表过观点的人并没有详细的论述他们“侵害管制”或者“危害人身健康”观点的理由,很多的时候时候仅仅是一笔带过,根本就谈不上理论基础,就是有一些详细论述的时候也基本上没有摆出像样的基础理论。读者看我前面引用的著作就知道,有一部分专题著作,诞生在90年代初期,那时候对毒品犯罪的研究还处在早期,人们还没有来得及对毒品犯罪的细节问题进行研究,有的是刑法学著作,有一部分是新出版的也是专门性的著作则作为司法实践办案手册之类的文献,这些文献很都难在那一个具体的问题上有很深的理论论证。
  然后,上面多次提到的对毒品犯罪进行了专题研究的高魏先生的观点也没有很坚实的理论基础。高魏先生以抽象危险犯的理论作为他论证贩卖毒品罪的本质的基础理论,但是正如我在前面已经论述过的一样,抽象危险犯很难以做到理论上的自圆其说,在诸多的理论问题上不能很好地解释,抽象危险犯的提法本身就争议颇多。而且,抽象危险犯的理论也不具有司法实践上的优势,凭我多年的毒品犯罪的审判实践得出的经验,依据高魏先生抽象危险犯的说法只能给司法实践带来更多的混乱,而不能带来便捷[46]。
  而张明楷先生呢,我基本上认为张先生并没有关对毒品犯罪的过多关注,我能找到的相关资料是张先生在其《刑法学》中的一句话语“毒品是危害公共健康的物品,制造毒品罪的法益就是公众健康。[47]”除这句话语之外,张明楷先生对为什么因为“毒品是危害公共健康的物品”,所以“制造毒品罪的法益就是公众健康”之间的逻辑没有证明,先生也没有对“公共健康”和“公众健康”的联系与区别做解释。而我倾向于认为张先生在这里仅仅是一种很模糊的认识,谈不上有很严密的理论论证。
  第四、国外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也构成对本文观点的支撑
  虽然我们在上文已经说到国外的刑法规定和法律学说不能做我们讨论我国毒品犯罪法益的依据。但是我们认为国外刑法至少可以作为参考,国外的学说至少可以作为一种认识进行比较。在国外的诸多刑法典里面,他们把毒品犯罪的法益界定为一种宏观的综合性的法益,比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有关毒品犯罪规定在第25章“危害居民健康和公共道德”犯罪中。它这里的公共道德就是一种比较宏观的说法。还有在日本,前田雅英指出贩卖毒品罪的保护法益“也可以说是广义的国民安全”,他还强调:“药物犯罪虽然是次要的,而使用药物者肉体上、精神上限于病态,以实行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也有为社会公共带来危害之虞,药物犯罪与组织暴力有着密切的关联性,不能忽视。[48]”美国加州大学学者James Q.Wilson也是发现传统的说法的不足的基础上,从对毒品使用者的伤害和诱发犯罪等方面来构建毒品犯罪处罚的依据[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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