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就依据这两个原则对我国刑法在毒品犯罪法益问题上的立法规定进行解释。
首先来看第一个原则。第一个原则也就是关于明文的规定和文字的可能的含义。关于毒品犯罪法益的“明文的规定和文字的可能的含义”主要就是看毒品犯罪的条文所处
刑法的章节位置。我国刑法是把毒品犯罪规定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当中,而没有把毒品犯罪规定在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或者其他章节,这首先反应出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是对毒品犯罪进行制裁旨在保护的是一种比较宏观的综合性的法益不是具体的人的身体权利层面的法益,说明我们不可以把毒品犯罪的法益界定为人的身体健康和其他的法益。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最表面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我们深入到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那就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43]。那么民主主义会要求我们怎么去理解这个个体罪名的法益呢,我想,社会的安宁,社会风气的良好,家庭的稳定应当都是普通老百姓的期盼,当我们在打击毒品犯罪的时候,老百姓肯定希望我们的毒品犯罪的打击行动要带给他们的东西不仅仅是人的身体健康,也许他看到一个邻居的儿子因为吸毒而去抢劫,家里一个亲戚的女儿因为吸毒而去卖淫,或者就是自己的儿子因为吸毒而把整个家庭给毁了,也许这些东西更是他所痛恨的。一个人的身体健康是他难以切身感受到的,但是上面的这些危害是带给他最感性的最鲜活的映像。把毒品犯罪的法益解释为人的身体健康怎么可以说是符合民主主义的要求呢,它离人民的愿望相差太远了,与人民的意思违背的太远了。
然后我们来依据第二个原则进行解释,第二个原则是指应当根据
刑法设定该条文的目的,在维持
刑法整体含义的前提下进行解释,即与
刑法的相关条文内容以及
刑法的整体精神相协调。
刑法的目的和整体精神需要联系我们的社会环境和人们的心理状态。一个把毒品看作洪水猛兽的社会和一个把毒品看作一般药物的国家对毒品犯罪的法益的法律界定肯定是不一样的,一个对毒品恨之入骨的社会和一个很开明很自由的社会对毒品犯罪的法益肯定也有不同的理解。在中国,人们受到毒品的危害是很深的,人民对毒品的痛恨也是很深的,抛开那个因为鸦片战争而刻骨铭心的历史心理不说,我们中华民族从来就是以向善、勤劳为我们歌颂的美德,贩毒也好,吸毒也好,我们很难以找到支持它的理由,我们对毒品犯罪带来的危害是综合性的、立体性的,不是单一的人的身体健康。我们并不认为没有危及人的身体健康就不算做犯罪,或者说没有危险到人的身体健康就不算犯罪。我们的社会环境和民众心理认为只要给这个社会带来了危害,带了安宁感受的危害就是算作犯罪,而且是很深重的犯罪。
从根据两个解释原则对我国的
刑法规定进行的解释可以看出来,我国的
刑法的立法规定支持本文把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看作毒品犯罪的法益的观点。
第二、“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这个概念具有科学合理性
前面已经提到,毒品犯罪的危害是很多的,不仅仅包括人的身体健康,还包括诸多其他的危害。至少包括对家庭的危害、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扰乱社会治安,等等。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可以很好地包含这些内容。这就比“人民健康”、“公众健康”等概念显得更加周延。同样在前面已经提及,作为“人民健康”说的理论基础的“抽象危险犯”的概念让人难于理解,会把事情搞的非常复杂。
和管制危害说相比,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又更加容易被人理解和接受。管制危害说的缺陷已经在前面进行了论述,没有逻辑上的价值,在人的思维的理解的角度来讲也容易产生混乱。
公共健康的说法则很容易就让人理解了,对家庭的破坏是对公共健康的危害,对人的身体健康的威胁是对公共健康的损害,对其他犯罪的诱发是对公共健康的损害,对社会风气的破坏也是对公共健康的损害,等等,这些话语都是人们可以凭“常情常理常识”就可以判断出来的概念。
其实,我们再来仔细地谈谈“公众健康”和“人民健康”的概念和 “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概念的另外一个方面的联系,就更加知道本文概念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了。“公众健康”和“人民健康”的概念其实是对 “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概念的支持。“公众健康”和“人民健康”的说法与单独的说“人的身体健康”的说法相比要具有更加合理的地方,也是比较接近我们观点的地方,但是我们可以对这两者进行仔细分析,其实“公众健康”和“人民健康”相差不大。公众健康也好,人民健康也好,基本上指向的还是身体健康的范畴,但是我们在上面已经分析,人的身体健康其实仅仅是毒品犯罪危害的很小的一部分,除了人的健康,毒品犯罪危机的更主要的是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他的诱发犯罪性,他对社会财富的破坏性,他对人的灵魂的侵蚀性,他对社会其他风俗吸气的侵蚀性,比起人的身体健康来说 要大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