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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毒品犯罪所侵害的法益

  我认为高巍先生对上述观点的批评是非常到位的,本文不另作过多的批判。这种观点的根本就在与它所坚持的刑法观和刑法理念是不一样的,其错误的根源就在与其坚持了错误了刑法观念和刑法理念。或者有一部分人就是没有对犯罪的本质进行过思考,扮演了人云亦云的角色。假如依据上述观点,就如高巍先生所说的那样,会得出很多荒谬的观点和一些没有意义的结论,也会导致我们的司法实践的混乱。
  四、毒品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
  上面对现有的观点进行了批判,下面我们就需要对自己的观点进行阐释。我们认为上面的观点之所以不正确,就是因为没有从犯罪的本质出发思考问题,没有把握住确定犯罪法益的方法,那么界定犯罪的法益的正确方法是什么呢?我们认为讨论如何界定毒品犯罪的法益时,我们同样需要参考张明楷先生《法益初论》一书的论述, 张明楷先生提出了五个基本的原则[39]。
  具体来说,界定毒品犯罪的法益需要与法相关联;毒品犯罪的法益必须与利益相关联;毒品犯罪的法益作为毒品犯罪所侵害或者威胁的利益,必须具有可侵害性;毒品犯罪的法益必须与人相关联;法益必须与宪法相关联,实质上就是必须与民主主义相关联。根据上面的基本原则,张教授得出法益的概念:“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40]
  依据上面的几个基本原则和法益的概念,通过对毒品犯罪造成的实际危害的观察以及对刑法基本理论的思考,我认为毒品犯罪的法益是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社会有机体本身就是存在于我们的生活当中,不管我们以一个什么样的态度面对生活,我们无法回避的就是社会有机体的存在,社会有机体不同于我们个人,它有它自己的存在内容和表现方式,它有它自己的生存准则和运行规律,社会有机体也就存在诸多不同于个人的利益(当然,最终都可以还原为个人的利益)。我们可以把社会有机体看作一个整体,比喻为人的身体。毒品之于社会有机体就如同毒药之于人的身体。我们很容易理解,人的身体只要有毒药(这里的毒药和毒品是完全不一样的含义)的存在就会给人的身体健康造成诸多侵害,不仅仅是毒药存在处的组织细胞会得到破坏,它还会引起人的精神状态的失常,会引起人的其他系统的破坏,比如泌尿系统的破坏,比如生殖系统的破坏。毒药存在处的组织细胞的破坏就同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一样,毒药不仅仅危及存在处的组织细胞,还会危及其他的生命系统,就如同毒品不仅仅危及吸食者的身体健康,还会危及到其他的人、家庭和社会一样。毒药带给人的损害是多方面的整体性的,毒品带给社会的损害也是多方面的整体性的。如果换成刀砍或者拳击,对人的身体的损害是局部的,部分的,就如同杀人罪,伤害罪对社会的损害是局部的部分的一样。杀人罪、伤害罪等罪不会危及到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但是毒品犯罪不一样,毒品的高利润性、易吸食性、巨大的成瘾性使得毒品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综合的全面的,毒品犯罪给社会带来的是这个有机体的整体的公共健康。这种公共健康的损害包括对吸食者本人的身体的可能的危险,包括对家庭的破坏,包括对其他犯罪的诱发而引起的社会秩序的破坏,包括对社会风气的破坏,包括的人的精神的摧残,等等。
  具体来说,本文的观点可以找到如下方面的支撑。
  第一、我国刑法的立法规定支持本文的观点。
  张明楷老师在论述法益确定的方法的时候说到,法益内容的确定,应当以刑法为依据,基本方法之一就是“根据具体犯罪所属的类罪确定法益内容[41]”张教授这里所说的类罪的确定基本上就是依据我国的刑法的章节的规定来确定,每一章节大致上就是规定一个类的犯罪。而我们知道刑法的任何一个章节的名称并不是对具体个罪的法益的确定,而只是对大概的类罪的法益的确定,具体的个罪的法益的确定还需要我们进行更加详细的分析和解释,而这种解释的依据就是刑法的文字的规定和刑法的精神。用张明楷老师的话说,在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时,应该遵循如下两个原则:第一是必须在法条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内进行,考虑法条文字日常的、自然的意义,否则就会违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第二是应当根据刑法设定该条文的目的,在维持刑法整体含义的前提下进行解释,即与刑法的相关条文内容以及刑法的整体精神相协调。[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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