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高巍先生对上述观点的批评是非常到位的,本文不另作过多的批判。这种观点的根本就在与它所坚持的
刑法观和
刑法理念是不一样的,其错误的根源就在与其坚持了错误了
刑法观念和
刑法理念。或者有一部分人就是没有对犯罪的本质进行过思考,扮演了人云亦云的角色。假如依据上述观点,就如高巍先生所说的那样,会得出很多荒谬的观点和一些没有意义的结论,也会导致我们的司法实践的混乱。
四、毒品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
上面对现有的观点进行了批判,下面我们就需要对自己的观点进行阐释。我们认为上面的观点之所以不正确,就是因为没有从犯罪的本质出发思考问题,没有把握住确定犯罪法益的方法,那么界定犯罪的法益的正确方法是什么呢?我们认为讨论如何界定毒品犯罪的法益时,我们同样需要参考张明楷先生《法益初论》一书的论述, 张明楷先生提出了五个基本的原则[39]。
具体来说,界定毒品犯罪的法益需要与法相关联;毒品犯罪的法益必须与利益相关联;毒品犯罪的法益作为毒品犯罪所侵害或者威胁的利益,必须具有可侵害性;毒品犯罪的法益必须与人相关联;法益必须与
宪法相关联,实质上就是必须与民主主义相关联。根据上面的基本原则,张教授得出法益的概念:“法益,是指根据
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40]
依据上面的几个基本原则和法益的概念,通过对毒品犯罪造成的实际危害的观察以及对
刑法基本理论的思考,我认为毒品犯罪的法益是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社会有机体本身就是存在于我们的生活当中,不管我们以一个什么样的态度面对生活,我们无法回避的就是社会有机体的存在,社会有机体不同于我们个人,它有它自己的存在内容和表现方式,它有它自己的生存准则和运行规律,社会有机体也就存在诸多不同于个人的利益(当然,最终都可以还原为个人的利益)。我们可以把社会有机体看作一个整体,比喻为人的身体。毒品之于社会有机体就如同毒药之于人的身体。我们很容易理解,人的身体只要有毒药(这里的毒药和毒品是完全不一样的含义)的存在就会给人的身体健康造成诸多侵害,不仅仅是毒药存在处的组织细胞会得到破坏,它还会引起人的精神状态的失常,会引起人的其他系统的破坏,比如泌尿系统的破坏,比如生殖系统的破坏。毒药存在处的组织细胞的破坏就同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一样,毒药不仅仅危及存在处的组织细胞,还会危及其他的生命系统,就如同毒品不仅仅危及吸食者的身体健康,还会危及到其他的人、家庭和社会一样。毒药带给人的损害是多方面的整体性的,毒品带给社会的损害也是多方面的整体性的。如果换成刀砍或者拳击,对人的身体的损害是局部的,部分的,就如同杀人罪,伤害罪对社会的损害是局部的部分的一样。杀人罪、伤害罪等罪不会危及到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但是毒品犯罪不一样,毒品的高利润性、易吸食性、巨大的成瘾性使得毒品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综合的全面的,毒品犯罪给社会带来的是这个有机体的整体的公共健康。这种公共健康的损害包括对吸食者本人的身体的可能的危险,包括对家庭的破坏,包括对其他犯罪的诱发而引起的社会秩序的破坏,包括对社会风气的破坏,包括的人的精神的摧残,等等。
具体来说,本文的观点可以找到如下方面的支撑。
第一、我国刑法的立法规定支持本文的观点。
张明楷老师在论述法益确定的方法的时候说到,法益内容的确定,应当以
刑法为依据,基本方法之一就是“根据具体犯罪所属的类罪确定法益内容[41]”张教授这里所说的类罪的确定基本上就是依据我国的
刑法的章节的规定来确定,每一章节大致上就是规定一个类的犯罪。而我们知道
刑法的任何一个章节的名称并不是对具体个罪的法益的确定,而只是对大概的类罪的法益的确定,具体的个罪的法益的确定还需要我们进行更加详细的分析和解释,而这种解释的依据就是
刑法的文字的规定和
刑法的精神。用张明楷老师的话说,在对
刑法条文进行解释时,应该遵循如下两个原则:第一是必须在法条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内进行,考虑法条文字日常的、自然的意义,否则就会违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第二是应当根据
刑法设定该条文的目的,在维持
刑法整体含义的前提下进行解释,即与
刑法的相关条文内容以及
刑法的整体精神相协调。[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