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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毒品犯罪所侵害的法益

  此外,我们平时也讨论过,在我们多年的审判实践当中,我们接触的最多就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而在这些犯罪之间,毒品犯罪是最复杂的,其原因就是因为其他几种犯罪都是自然犯罪,传统犯罪,人们对他们已经有了基本的认识,对故意杀人罪的危害就是一个小孩也知道,对故意杀人罪的法益基本上也没有看到过争论,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标准有统一的认识。可以说人们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诸多传统型犯罪的基本问题的认识是成熟的统一的。但是毒品犯罪就不一样,它属于一种现代性犯罪,很大程度上属于一种法定犯罪,是社会和国家依据社会的现时需要而拟制出来的一种犯罪,因此人们对毒品犯罪的认识就不统一,各有各的说法和看法。人们对毒品犯罪的法益、毒品犯罪的构成、毒品犯罪的停止形态、毒品犯罪的共犯与从犯等基本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人们对什么是毒品犯罪,毒品犯罪危害了什么,为什么要惩罚毒品犯罪等常识性的问题还没有一致的答案。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更加有必要加深对毒品犯罪的研究和讨论,而毒品犯罪的法益研究又处在这样一个研究领域的核心位置。因此,毒品犯罪的法益研究的重要性又凸显一层。
  基于上面所说的毒品犯罪法益研究的重大意义和我国目前对毒品犯罪法益研究的境况,我们认为本文找到了毒品犯罪法益研究的实践的和学术的意义。
  在接下里的文字里面,我们首先对现有的错误观点进行评析,主要对“人的身体健康说”和“毒品管制秩序说”进行分析和批判[6],然后分析得出本文认为正确的观点——毒品犯罪的法益是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并对公共健康的概念进行解释和阐明这种提法的理由。
  二、毒品犯罪侵害了人的身体健康?
  在论及这个观点的时候,我们首先来看看普通的文字对毒品给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描述。“吸毒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它对人体神经、内分泌和免疫三大系统以及各组织器官的功能代谢和结构会造成严重损害。吸毒会产生对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减慢呼吸频率,降低肺功能,导致人体缺氧,产生肺水肿,最终因呼吸衰竭致人死亡;吸毒会影响植物神经功能,引起脑部化学物质改变、神经功能紊乱、智能减退、血液循环障碍、胃肠功能紊乱等,从而导致头痛、抽搐、胃肠绞痛等毒副作用;吸毒可直接损害人体免疫功能,使人容易感染疾病;女性吸毒者有闭经、痛经和排卵停止,妊娠妇女可导致早产、畸胎或胎儿死亡,若胎儿幸存也已成为毒品间接依赖者。同时,由于一些吸毒者采用静脉注射方式,他们共用未经消毒处理的注射器和针头,成为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
  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实例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下面就是一些活生生的列子。
  “吸毒加速死亡:吸毒者为满足毒瘾易造成吸食(注射)过量毒品导致呼吸中枢衰竭而死亡或毒品中混杂有毒、有害物质出现过敏性休克及各种复杂的并发症,严重者导致死亡。中央戏剧学院毕业的电影演员朱洁1997年因吸毒过量死亡,年仅28岁。梁蓓丽,21岁,贵州人,一个聪慧、漂亮的女孩,染上毒瘾后,靠卖淫维持吸毒,因注射毒品过量死于南宁市街头。”“吸毒对后代贻害无穷。或是母婴垂直传播成为爱滋病受害者,或是一出生就染上了毒瘾成为小小的“瘾君子”,有的成为了吸毒父母亲毒瘾发作时发泄的对象。南宁市一名妇女怀孕期间吸食毒品,胎儿在母体中深受其害,一出世就呈现窒息、痉挛状态,此后,母亲哺乳前必须吸食毒品,婴儿才肯进食,否则哭闹不止,严重危及生命。[7] ”
  上面的描述就是吸毒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的案例,也正是这样,人们才会有各种各样的关于毒品犯罪是侵害了人的身体健康的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侵害了人的身体健康的观点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有些是认为侵害了单个人的身体健康,有些是笼统地认为侵害了人的身体健康,有的是认为侵害了其他的法益和身体健康,有的则明确地认为是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在概念表述上也多种多样,有表述为“人的身体健康”,有表述为“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有表述为“人民健康”,有表述为“公众健康”,等等。但是这些观点的共同点就是毒品犯罪的客体或者说法益是人的身体健康。
  比如,对毒品犯罪进行了专门研究的高巍先生就认为毒品犯罪的本质在于其危害了人民健康,并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论述[8]。(我在后文要对作者的论述进行批判。)
  张明楷先生持有类似的观点,认为“毒品是危害公共健康的物品,制造毒品罪的法益就是公众健康。[9]”然后,张教授在该书的分则部分坚持了同样的观点,而且是引用了日本刑法学者的观点[10]。
  下面也还要提到的观点就是认为毒品犯罪侵害的是多种法益,是人的身体健康和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一种表述为:“该犯罪的客体,是多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经营的管理制度和人的身体健康。”
  一种表述为:[11]“贩卖毒品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人民的身心健康。”[12]
  还有的表述为:“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复杂客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包括国家对毒品的管管理制度,同时也侵害了公民的身心健康。”
  [13]还有的表述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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