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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合同法》谈劳动关系

从《劳动合同法》谈劳动关系


吴永新


【摘要】劳动关系确定了劳动法的范围和对象,无疑是劳动法的核心概念。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使用了劳动关系的概念,但是都没有对其做出定义。司法界和学界对什么是劳动关系也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核心问题不是对劳动关系下一个简单的定义,而出给出劳动关系的具体特征。
【关键词】劳动关系;基本特征;主体适格;劳动关系的建立
【全文】
  劳动关系确定了劳动法的范围和对象,无疑是劳动法的核心概念。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使用了劳动关系的概念,但是都没有对其做出定义。司法界和学界对什么是劳动关系也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劳动合同法(草案)》第3条曾经对劳动关系这一概念做出过定义:“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条款在二审稿中就被删除了。在没有形成一个主流观点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的形式仓促对劳动关系这么一个重要的概念做出定义,并不是明智之举。立法者显然是想把这一任务交给司法解释和学界来完成。
  另一方面,鉴于劳动关系的多种多样性,应该对试图通过抽象概念来准确无误地对劳动关系做出精确规范的尝试持怀疑态度。当然,应用抽象概念和定义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一个无所不能的定义至少在法学领域并不存在。即使人们总结出了一个令人信服的定义,该定义中所包含的抽象概念也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和澄清。因此正确的是,应该首先对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做出列举似的陈诉,以便把劳动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区分开来。只有在明晰了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以后,才有可能对其做出一个相对准确的定义。
  I. 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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