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农民养活了中国,再不可亏待农民。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先后制定了《
农业法》、《水资源法》等法规,
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9亿农民依法彻底告别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种田不交税,上学不缴费,盘古开天地,这是头一回。”这是百姓对国家支农、支教新政的看法。农民进城务工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途径,也是农民增收的办法之一。我国现有2亿农民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04年国家制定了《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 2006年8月8日发出《
关于进一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200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该司法解释,劳动者打官司更明确、更方便、更有效。2007年我国第一部《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开始在山西省试行。
4、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各项权利。除
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外,,其它近40部重要法律中规定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条文。.我国有六千万残疾人,约占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五, 国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对贫困残疾人的扶助、社会保障、就业、教育、康复、维权等方面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推动了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产生活问题的解决。多年来,中国为保障残疾人人权所作出的巨大努力和取得的成就受到联合国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