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特殊个人和群体的权利得到保障
1、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相关系。少数民族人民同汉族人民一样,平等地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同时还依据法律,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权利。
宪法规定,在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少数民放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在西藏和内蒙古,全区藏族干部、蒙古族干部占干部总数的60% 以上; 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权利受到特殊照顾。2001年修订后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明确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给予扶持、帮助的责任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分别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2005年以来,国务院制定了《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还编制了《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
关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和《兴边富民行动 “十一五”规划》三个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发展的规划 。二00四年起,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增加了六千万元,促进边境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投巨资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文物保护;耗资数百亿元人民币,经历千辛万苦,2006年7月1日终结了西藏没有铁路的历史。
2、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建国以后妇女的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平等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得到实现。历届全国人大的代表中,女代表比例均占到20%以上。女性参与地方人民代表选举的比例达到73.4%。 目前,以中小企业家为主的女企业家已占中国企业家总数的20%左右。妇女的就业规模、劳动报酬和受教育水平与男性基本相当。在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及残疾人权利方面,我国制定了《
妇女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婚姻法》等50件法律、法规。2000年以来,国家相继制定和修订了《
婚姻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2002年,国务院重新修订实施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5年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频频发生的性骚扰、家庭暴力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