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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人权的法律保障

  2、教育文化权利。中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的自由;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 国家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全面促进公民的教育和文化生活权利保障。2007年全国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杂费全免,“提速教育公平”的政策取向得以实现。 
  四、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司法保障。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对于陷匿、毁弃和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人,一经发现,要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制裁。
  1、 纠防超期羁押,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种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是对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体现了我国多年来倡导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5万余陪审员与法官同权审案。  
  2、法律援助得到有效实施 。2003年制定并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法律援助的行政法规,对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以及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依法实行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使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3、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2003年,司法部以《监狱法》为依据,制定实施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等规章,对在押罪犯的合法权利进一步作了明确的规定。2004年,监管场所普遍推行了检察官接待制度,加强了在押人员的伙食和卫生防疫监督,重视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财产保护,完善在押人员权利告知制度、检务公开制度和会见等制度。2005年,司法部出台相关规定,着重解决打骂体罚罪犯、乱收费、罪犯超时劳动等问题,切实保障罪犯人权。我国监狱还十分重视对罪犯的心理矫治,以帮助罪犯健康回归社会。截至2004年底,对全国90%以上的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实行了派驻检察,监督体制日趋完善。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明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200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分别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高法、高检工作报告,肖扬表示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贾春旺则强调 “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慎重逮捕和起诉。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全部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 “中国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 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007年7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这种职责特殊、危害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处以死刑,有效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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