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理念
汤维建
【全文】
引言
放眼全球的法律实践,不难看出司法改革乃是各国法制变革运动中的核心内容,司法改革成为21世纪各国法制建设的普遍性话语,也是表现于上层建筑层面的重中之重。司法改革之在新的世纪之交成为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普适性课题,其缘由是错综复杂的,各国所表现出来的改革势头和方向以及由此所出现的难易程度也是不尽一致的。但在此过程中,有一点是各国所相同的或者是不谋而合的,这就是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摒弃了本国中心主义的思想,甚至不惜与传统的法律思维发生根本性的分道扬镳,而谦和地审视表现于异域中的法制建设经验,以法律移植或法制借鉴为思维的中介,力图全面地了解他国法制特质和优势,并由此缕析其可汲取之处,为本国的立法和司法所用,从而较大幅度地改善本国的法治环境和司法实践,提升本国法治的现代化水准,强化其适用价值和前瞻意义[1]。在此过程中,一个很难避开的法制改革内容,便是对本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和完善;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成为各国司法改革战役中的主战场之一,其司法改革的收效如何,主要在包括
民事诉讼法在内的诉讼法制中映现出来,
民事诉讼法成为各国司法改革是否获得预期效果的晴雨表。
撇开清末变法时期产生的未及生效的
民事诉讼法以及民国时期的短暂的
民事诉讼法不论,我国法典意义上的
民事诉讼法是在改革开放后的1982年问世的,在此前,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
民事诉讼法,法院审判所依循的程序乃是司法解释性质的规则汇编,“文革”中司法机关不复存在。1982年出台的
民事诉讼法深受前苏联立法的影响,其只能存活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和背景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育成熟和定型,该部以“试行法”名义出现的
民事诉讼法便不得不改弦更张,以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提升和充实为主旨而进行了修订。1991年修订后的现行
民事诉讼法出台。该法在弱化法官职权、提升当事人诉权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并增加了若干适应纠纷解决新需求的程序制度,但总体上说,该法的修订是有局限性的,未能触动固有的立法构架,强势职权主义的诉讼体制未能从根本上改观。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当然也不依
民事诉讼法的滞后性为转移,民事司法的实践逻辑自然为自身的合理运行开辟道路,从1992年开始,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频频推出新举措、新程序和新制度,掀起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层层浪潮。立法依然故我,
民事诉讼法的文本没有改变,但是作为
民事诉讼法作用对象的实践性程序,却与文本上所设定的程序产生了距离,这种距离越来越大,以致人们惊呼,
民事诉讼法被抽空了。
民事诉讼法确实成了具文,它所依然有生命力的部分,乃是不具伦理色彩的技术性规范,如期日的计算、送达的方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