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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权利理论的三个误解

  从逻辑上看,自然权利理论确立的人权是生命权、人身安全权、自由权、财产权、反抗压迫的权利,这些人权是最低限度的、消极的权利,它是确保人的身体、情感和精神的完整性所必需的权利,没有哪一种文化会构成蔑视这些权利的充分理由。正如美国学者唐纳利指出:“禁止任意虐待,要求公正审判,看来已经被所有文化承认是具有约束力的。……在几乎所有文化中,生活、社会秩序、家庭不受专制统治、禁止非人的和侮辱性的待遇、保证在共同体生活中的一席之地、有机会平等地享有生活资料都是核心的道德追求”。 [4](P131)普遍人权并不会导致文化多样性的丧失,相反,对基本人权的普遍尊重是保护和繁荣文化多样性的最有效方式。
  从现实来看,对国际人权规范的广泛共识是人权普遍性的具体体现。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承认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禁止奴役、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人人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等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由西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印度、古巴、智利、黎巴嫩等)和新兴独立国家(如尼日利亚和加纳等)共同制订,而当《宣言》投票通过时,48个国家投赞成票,8个国家投弃权票,但没有一个国家投否决票。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了自然权利理论曾经捍卫的基本人权越来越成为不同文化的价值共识。
  当然,不同文化对人权有着特殊的解释,但人权文化的特殊性并不是对基本人权的拒绝,而只是表现在人权范围上的分歧和实现基本人权方式上的差异。
  三、价值判断和经验分析仍然离不开理性
  权利、自由和正义等价值领域向来充满争议,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代自然科学却具有确定性和逻辑必然性。为了给人权确立牢不可破的基础,近代自然法学家“完全沉浸于唯理论的科学理解之中”, [5](p78)他们深受自然科学中的理性研究方法的启发,力图把理性在自然科学中的权威引入法理学领域。在他们看来,既然人类具有理性,人类行为领域必定存在作为正义准则的自然法,正如自然事物的运动必定存在自然规律一样(事实上,在西方语境中,作为道德法则的自然法与作为物理法则的自然规律用同一词“natural law”表达),而尊重和保护人权即是自然法。人权是可以通过理性严谨地论证的,所谓理性论证,即是以人性的事实为前提,进行合乎逻辑的推导,由此可以得出与自然规则一样真实可靠的人权原则。但是,十八世纪英国思想家休谟以经验论对抗自然权利理论的理性原则。休谟将人类知识分为数学逻辑学、经验科学和人类行为三个领域,他认为,在数学和逻辑学中,运用的是演绎推理,只要前提是真,结论必然为真,只有这样一个必然性的领域才可称为理性的领域;而经验科学只能提供或然性知识,却不能提供理性的真理;至于人类行为领域,包括人权和自由在内的任何道德目标和价值判断更不可能是理性的原则,“道德规则并不是我们理性的结论”。 [6](p497)当我们断言某种行为方式正当或合理的时候,我们所指出的不过是人类的某种意向、愿望或偏好,而不是确定不移的理性真理。人权作为一种价值只是反映人权主张者的道德偏爱和道德情感,而思想家以一种欺人的方式表达的个人偏好并不比其他人的偏好更有效和更值得尊重,所以当代学者麦克唐纳(Margaret Macdonald)指出:“说‘自由比奴役好’或‘一切人具有平等的价值’并没有陈述一种事实,仅仅是作出了一种选择,它宣称这即是我的立场”。 [7](p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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