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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婚姻,搭上父母一生积蓄”案的法律思考

  三、小强购房行为评析:谁是真正的买房人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明确小强父母为小强购置房屋出资并非委托购房行为,而是对小强的婚前赠与。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来分析小强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所谓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一方合同当事人能够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7]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包含着极为丰富和复杂的内容,广泛体现在合同的各项制度之中,它主要表现为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和合同责任的相对性。首先,合同主体具有相对性。合同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基于合同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其次,合同内容具有相对性。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该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当事人也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第三,合同责任具有相对性。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8]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是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这一规则有利于我们明确合同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区分不同的合同关系及在这些关系中的主体,从而正确认定合同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对缔约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特定的合同主体才能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应当认定谁在购房合同上签字,谁就是真正的购房人。本案中,小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房屋经销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在该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经销商,另一方为小强,双方均为特定的民事主体。只有小强和经销商才能依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房屋买卖合同,小强享有受领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并取得该房屋产权的权利,同时履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义务;经销商则享有受领小强支付的房屋价款的权利,同时履行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移转手续的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小强父母并未参与合同的订立过程,没有在购房合同上签字,也未授权给小强,委托小强为自己购房,因此,应认定只有小强才是购房合同的当事人,才能受该合同拘束,其父母则与该房屋买卖合同没有什么关系,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享有讼争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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