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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婚姻,搭上父母一生积蓄”案的法律思考

  我认为,要判断小强父母出资是不是委托小强购房,应看他们是否具有委托购房的授权行为。所谓授权行为,是指被代理人对于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行为。[2]目前学术界关于授权行为性质的通说为“单方行为说”,认为授权行为是一种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立法也将授权行为视为单方法律行为,为委托代理权产生的直接原因。[3]既是单方法律行为,就必须符合法律行为应具备的要件,即应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以一定方式将意欲发生民事后果的内心意志表现于外部的行为。[4]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具备授权的意思表示,需要根据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加以确定。即应当以当事人所欲达之目的、习惯、任意性法律规范以及诚信原则为标准,合理地解释之。[5]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被解释为有效的授权行为,则必须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消除所有的歧义并补充所有的漏洞,否则,应当认定该表示行为的内容不确定,不能说明存在有效的授权行为。从本案的情况看,小强父母给予小强购房款的行为是否表明其意欲委托小强代理他们购买房屋,应看其是否具有委托购房的意思表示。单凭小强父母给予小强购房款的事实尚无法消除该行为所具有的歧义(例如存在借贷、赠与关系等),不能表明其具有委托小强购房的授权行为,也就是说仅仅根据该出资本身,我们无法断定其具有授权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其委托小强购房的事实。
  在我国民间,有父母为子女购置结婚用房的习俗,这实际上是一种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们在解释该条的理解适用时强调,“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资的目的往往是为子女结婚,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当事人双方结婚前,各方的父母即使是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6]在本案中,小强父母看到儿子因没有房子迟迟不能结婚而忧心忡忡,便拿出自己一生的积蓄为儿子购置结婚用房,其内心的真实意思是将该款赠与儿子,让儿子购买结婚用房以便尽快结婚。因为小强父母是在小强和小芳登记结婚前进行的赠与,且未明确表示该款是对双方的赠与,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该出资是对小强个人的婚前赠与。这不仅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也符合我国民间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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