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婚姻,搭上父母一生积蓄”案的法律思考
王效贤
【全文】
一、据以分析的案情
家住北京市大兴区的小强系父母的独生子。小强工作不久就与小芳建立了恋爱关系,却迟迟未结婚。父母追问小强不结婚的原因,小强才说出是因为没有房子。2004年2月的一天,小强的父母交给小强几张存折,并叮嘱小强不要乱花钱,将钱全部用于购买房子,有了房子赶快结婚。小强激动地表示钱算是借父母的,等有条件了再还给他们。随后,小强用这笔钱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三居室的住房一套。进行简单的装修后,就和小芳办理了登记手续。结婚不久,小强觉得这是个“非常错误的婚姻”,就向小芳提出只要她同意协议离婚,提什么条件都行。小芳表示如果房子归她所有,她同意协议离婚。小强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同意了小芳的要求,并将上述内容写进了离婚协议。小强的父母知道后差点昏死过去。2005年12月,小强的父母以小强和小芳为被告诉至大兴区法院。其代理律师称,房子是老两口给自己买的,是借给儿子结婚用的,只是在买房时用了儿子的名字,应该确认小强和小芳的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子的处分无效,把房子判归老两口所有。小强也表示,房子确实是父母买的,他和小芳不可能有这么多钱买房子,他只是欠缺相关的法律知识,错误地使用了自己的名字,后来又错误地行使了处分权。小芳则一再强调既然购房合同是小强签的,房子就应该是小强的,小强把房子送给她并写进离婚协议中,这样的赠与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套房屋是小强父母出资以小强的名义购买的,他们没有将房屋赠与小强。小强不是房屋的所有人,没有权利将房屋赠与小芳。因此,判决小强对该房屋的处分无效。小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基本相同,判决结果却相反:根据本案的事实,应该认定房屋是小强的,不是小强父母的,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小强签的。虽然房款是小强父母的,但是,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房款只能认定为他们对小强的赠与。[1]
二、小强父母出资的性质:委托购房还是赠与
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对小强父母的出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即界定其系委托购房,还是对小强的赠与。法院一、二审裁判的分歧也在于对该出资的性质认识不同,一审法院认为该出资系小强父母委托小强用于购买房屋的,房屋虽然是以小强的名义购买的,但真正所有人应为小强父母。二审法院则认为,该出资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只能认定为小强父母对小强的赠与。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该出资的性质进行分析,以便准确界定房产归属,正确处理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