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少数民族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少数民族应建立包括国家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保险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 使他们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情况下,由该制度给予具体的帮助和补偿,即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此类保险应尽快、尽可能覆盖到少数民族公民。此外,针对散居在非民族自治区域的少数民族,进城务工少数民族农民工流动性强、社会保障机制弱的特点,重点应建立少数民族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大病或疾病保险制度等。
(3)建立少数民族社会救济法律制度。由该制度具体规定对少数民族公民在遭灾或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获得的经济帮助,即建立少数民族灾民救济、城市少数民族居民最低生活救济、城乡特困少数民族救济等制度。考虑到我国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生活在农村,而他们所从事的农牧业又是一个自然风险很大的产业。因此,国家的自然灾害救助应适当向农牧区倾斜。
(4)建立少数民族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由该制度具体规定对不同的社会成员在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方面获得的经济帮助,即建立老年福利、托幼福利、残疾人福利、社会服务、城镇居民福利津贴等专项制度,设立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社会公益设施。
2、完善行使权利的少数民族人权法律制度
(1)建立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制度
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制度是解决城市民族问题的制度创新。这种法律援助既指事后的法律救济,也指事前的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并且包括城市少数民族法律援助的方式。其它措施包括加强城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机制建设,应急机制和预警机制。流动人口流出地各级政府与流入地城市政府间进行有效的协调和合作;通过社区化管理,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市社区的联系。
(2)完善少数民族司法救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出台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有时受到侵犯也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济的问题还较为突出。要切实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应当对司法救助案件实行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优先,帮助少数民族及时实现权利;另一方面,应适当扩大司法机关受案、立案的范围,进一步完善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尽量降低少数民族获得司法救济的门槛,使他们获取公正的司法保护,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我国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和对少数民族特殊保护的政策,少数民族人民不仅同汉族人民一样平等地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而且还依法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各种权利。继续加强少数民族人权保护,努力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少数民族人权保障途径 ,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使社会各种秩序更加和谐和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