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少数民族人权的法律保护有助于保证国家和社会的安定有序。
完成改革开放和发展的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稳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安定有序的社会。如果部分少数民族群体的基本人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就可能引发尖锐和激烈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只有通过各种措施和制度建设,真正、切实地保护好少数民族的基本人权,整个社会才能长治久安,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
3.、对少数民族人权的法律保护有助于加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成绩卓著,随着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一些民族企业由于没有及时进行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城市中少数民族职工下岗的很多,而进城务工经商的少数民族成员由于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市场意识差,大部分从事的是体力活,经济收入和居住、工作环境大多不尽如人意,基本属于贫困一族。他们不仅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处于劣势,而且还缺少自己的利益表达渠道。对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几乎被排斥于市政体系之外,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权、技能培训权、休息权等权利更无从谈起;在农牧民及散居少数民族中尚未脱贫的还占不小比例。改革初期对改革较高的期望值与实际生活的贫困形成了巨大的落差,更使之产生一种强烈的挫折感,从而引发他们对以共同富裕为本质的社会主义的怀疑。就会直接影响到他们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拥护,影响到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
4、对少数民族人权的法律保护有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中心的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它要求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素质得到提高,潜力得到发挥。而部分贫困少数民族的存在,很明显违背了人全面发展的目标。它不仅影响人的基本需要,更妨碍了人的素质提高和潜能发挥,不能为这个社会充分开发全部人力资源创造必要的条件,也不可能给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其结果造成了社会潜能资源的巨大浪费,使社会缺乏后续的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延缓了社会发展。加强对少数民族人权的法律保护,营造有利于创业和创新的机制和环境,充分调动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去推动各个领域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使整个社会形成一种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合力,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
二、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少数民族人权法律保障的基础。[1]
宪法对少数民族人权的实现,具有维护保障和约束限制的功能。[2]一方面,少数民族人权由
宪法规定,并受
宪法同等的保护;另一方面,
宪法赋予少数民族权利的同时,为其设定相应的义务,并规定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1949年9月29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历部
宪法(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都有关于少数民族的条款①,现行
宪法就有8条针对少数民族各方面权利的享有作了规定。少数民族问题既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共同的就适用共同的条文,特殊的就适用特殊的条文。除
宪法外,有关少数民族的特殊问题,法律、法规也有特殊规定进行特殊保护。一是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如1984年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93年8月29日《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3]等。二是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族问题的专门条款。1979年至1999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和决定共368件,其中涉及民族问题的85件,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直接相关的37件[4]p(14)),如选举法、
刑法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婚姻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矿产资源法和
对外贸易法等,都有专门条款涉及民族问题和调整民族关系。三是地方性法规。四川、青海、辽宁、湖北等12个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都制定了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四是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截至1999年底,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共有自治条例134个、单行条例238个、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65 [5]p(13)。2001年修订后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明确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给予扶持、帮助的责任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分别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2005年以来,国务院制定了《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还编制了《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
关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和《兴边富民行动 “十一五”规划》三个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发展的规划[6]。上述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已经初步形成一个以
宪法为依据,以
民族区域自治法为骨干,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配套,以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法律体系,与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一起,为少数民族人权的享有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建国50多年来,尽管我国一直致力于通过发展社会主民主政治,完善国内立法,采取有效的司法、行政、社会进步与发展措施来保障少数民族人权。但是,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历史和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我国在少数民族人权的实践方面也面临一定的困境,存在着如何维护少数民族人权和保障少数民族人权实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