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权的主体。
人权的主体是一切人。在一个国家内部,人权的主体是指所有个人(包括公民及居住在这个国家的外国人、无国籍者和难民);以及由若干个人组成的群体(包括各种合法的社团,各种需要社会给予特殊关怀和保障的人群,如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等);由所有个人集合而成的社会,以及代表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的国家。在国际上,人权的主体是指所有国家。
3、 人权的主要内容
即人应该享受那些权利,具体地讲,包括国内人权和国际人权,国内人权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和基本自由权。就个人来说,是指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人格尊严得到尊重,住宅不受侵犯,能够吃饱、穿暖、有房子住,能获得基础教育,能有工作做,劳动所得即个人财产归自己所有和享用,有思想和信仰自由等(即有所谓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以及平等权和发展权。就人群共同体来说,是指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国内少数民族的自治权等。这是首要的人权,是其它一切人权得以实施的前提和基础。这些基本权利是生活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的人们,维持生命、过正常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也可以说是与生俱来由社会赋予每个人所不可剥夺的权利。
二是公民权。这是人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才具有的权利。主要是指政治自由民主权利。政治权利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公共事务,以实现和保障全体人民的权利。对每个公民来说,则是指公民根据国家的
宪法和法律参与社会共同体政治活动的权利。(这是成年人与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创制、复决、监督和罢免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权,等等。公民违法犯罪时,这种权利可以被限制或剥夺。
三是人应该享有的其它权利。除了以上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外,还包括知识产权,就业和失业保护,休息、娱乐权等等。此外,还包括各种特殊个人和群体的权利,如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伤病员、战俘、罪犯、无国籍者、外国侨民,等等,作出实施人权的特殊规定。这不是赋予这些个人或群体有超乎常人的特权,而是保证弱者和缺乏正常行为能力的人得以平等地享有基本人权。实际上是人权的一种补充,是全面地实行人权所不可缺少的。
国际人权,主要是指国家主权(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等),民族自决权,和平权,发展权,自然资源权,环境保护权等等。以上这些要素、层次和方面互相联系、互相制约,构成完整的人权体系。
二、人权的历史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