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吴春林
【全文】
一、效力范围
《
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由此可见,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对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最高限额的认定标准
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关键在于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最高限额的认定标准。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最高限额的认定标准,《
物权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各国立法、理论及实务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即本金最高限额说和债权最高限额说。前者认为,最高限额指本金,至于本金所生的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等,本为抵押效力所及,应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后者认为,最高限额是指本金、利息、迟延利息以及违约金的合计最高金额,如果超过此金额,则无优先受偿权。 可见,持本金最高限额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与最高额抵押权的最高限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持债权最高限额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与最高额抵押权的最高限额是同一的概念。具体地说,采本金最高限额说,最高额抵押权的最高限额不是抵押人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而仅指本金部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包括本金及利息等附随债权,因此,“最高限额”仅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的构成部分,是对实际发生的本金债权的限制性规定,超过该“最高限额”的本金债权及其附随债权不属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而采债权最高限额说,则最高额抵押权的最高限额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包括本金及利息等附随债权,换句话说,“最高限额”就是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数额范围。采本金最高限额说,由于最高限额仅指本金,此时,“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与“最高额抵押权的最高限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不仅包括“最高额抵押权的最高限额”,还包括利息等附随债权;采债权最高限额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即为“最高额抵押权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与“最高额抵押权的最高限额”两个概念的范围是一致的,是同一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