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分类中,一般共同侵权行为又可细分为共同加害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和团伙行为。其中,共同加害行为又称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致人损害的行为。教唆帮助行为是指虽未直接实施加害行为,但对直接加害人进行教唆或帮助,从而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团伙行为则是指部分团伙成员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全体团伙成员为共同侵权人的情况。团伙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的一个新动向,其民事责任已为有些国家民法所确认,如《荷兰民法典》第6-166条规定:“如果一个团伙成员不法造成损害,如果没有其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危险之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这一团伙,则这些成员承担连带责任。”虽然目前我国国情还未达到对团伙行为立法的地步,但并不影响我们在理论上对其进行归类。
五、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一)主要学说及其评析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问题,学术界围绕“共同性”要件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学说:
1.主观说
此种观点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数行为人主观上的共同过错使其行为联结为一个整体,如果没有共同过错,数人的行为不能联结成一个整体,也不能使致人损害的数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因对过错的理解不同,主观说又分为共同故意说与共同过错说。共同故意说强调主体间的意思联络,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以行为人的意思联络为要件,意思联络即共同故意,它使主体的意志统一为共同意志,使主体的行为统一为共同行为。反之,如无主体间的意思联络,则个人的行为就无法在实质上统一起来,因而也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20]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21]共同过错决定了损害的共同性与行为的共同性,也正是共同过错才使数个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具有了道德上的基础。正如郑玉波先生所言:“若未同心,焉能协力?既不能协力,则虽有数人,其所为者与由各个人单独为之者何异?故无使负连带责任之理。”[22]
主观说是早期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的观点,反映了立法者和司法者严守过错责任原则,限制连带责任的指导思想。它建立在“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侵权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体现了对行为人主观意思的价值性否定和对受害人的充分保护,具有极强的道德评价特征。这对抑制共同侵权,促进社会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随着现代侵权形态的不断发展,主观说的缺陷也日趋明显,由于它过于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意思,限制和缩小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不能为受害人提供更有力的保护和救济,并且由于固守过错为其要件,它也无法对共同侵权中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作出解释。因此,从发展的观点来说,在我国现实国情下,主观说缩小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范围,导致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过窄而对保护受害者不利,从而不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和保障社会的稳定。[23]
2.客观说
该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不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数行为人之间虽无共同过错,但各侵害行为结合在一起产生同一损害结果的,仍构成共同侵权并负连带责任。因对共同性的理解不同,客观说可分为共同行为说、关联共同说和结果共同说。共同行为说认为共同行为是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是共同加害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也是认定共同加害人的重要要件。[24]不论行为人有无共同意思联络,只要其行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并依法构成侵权责任,就以共同侵权行为论。因此,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也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关联共同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关联共同的违法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每个人的行为,都构成同一损害结果的相关联的原因。[25]学说所关注的实际上是各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在因果关系上的客观关联,各行为人之间不必有意思联络。共同结果说认为应以同一损害结果的不可分性作为确定共同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即各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只要相互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就构成共同侵权,各加害人有无意思联络在所不问。
客观说以侵权行为法“填补损害”的功能为立论基础,将行为人的共同行为作为考察对象,以确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充分体现对受害人的救济,尤其解决了受害人面临的举证困难,使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更具客观性。同时,因为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统一的致害原因,并共同发生作用,各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虽不相同,但与损害后果都有因果关系,因而由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显然具有合理性。基于该种学说,可将大量没有共同过错,但行为关联共同致人损害的案件纳入共同侵权行为中,扩大了共同侵权行为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但其缺陷在于:完全抛开共同过错说中的合理价值,使连带责任范围极大扩张,导致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利益失衡。当数行为人分别实施了加害行为,而彼此之间无通谋或共同认识,而损害结果又可分时,如果让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显然加重了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有悖公平原则。如果完全采用客观说,就会使人的行为自由受到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