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裁民事违法,预防侵权发生
“对自己的懈怠致他人损害,应负赔偿之责”,这是侵权法中自己责任的基本要求。然而,在共同侵权的法律规定中,因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每一侵权主体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可能不尽相同,其过错程度也可能不相一致,但在外部责任的承担上,共同侵权行为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能只承担自己应分担的那份责任。其中任何一个行为人都有可能对受害人的全部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显然,这是对自己责任的突破,它加重了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并使其可能承担因共同侵权人责任财产不足而无法追偿的风险。连带责任体现了法律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以及财产上的法律制裁,从而惩戒民事违法行为,达到预防侵权发生的目标。法国学者丹克指出:“法律不能防止人们不出任何偏差,但是能够阻止有偏差活动的继续,最轻微的责任也能够给侵权行为人某种有用的警告,使其意识到自己活动的危险性。”[11]通过对共同侵权行为人施加严苛的连带责任,对侵权行为进行威慑,就会使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有所顾忌,从而最大限度地抑制和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合理分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
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了风险的社会。在社会化大生产的今天,社会分工的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人们之间相互协作的机会较之以前有了极大发展,从而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共同行为,这些行为致人损害的风险也较单独损害大的多。例如在环境污染共同侵权中,无论是损害的量和度,都是单独损害无法比拟的。在这些类型的共同侵权中,如果每一个加害人仅对其实施的损害进行赔偿,就可能出现某个侵权人无力赔偿的情形,从而致受害人不能获得充分的救济。让一个无辜的受害人无端承受现代工业社会带来的危害是违反民法公平原则的。而共同侵权制度确立的连带责任则使某个侵权人在无力赔偿时,可由其他有资力的共同侵权行为人负全部赔偿义务,这样可以使受害人的救济有充分保障,而行为人也不致因赔偿不能而陷入困境。行为人为了避免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而不能自拔,往往会利用保险等手段转嫁损失,分散社会风险,以减少对危险的负担。实际上共同侵权行为制度,正是基于公平分担损失和有效分配风险的考虑而设计的,目的是实现一种损失和风险的分配功能,维护社会和谐。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现代侵权法通常在合理的范围内扩大企业承担的责任范围,也正是为了实现‘对损失在对象与时间方面进行最宽泛的分配’的目的。确定这种由企业承担损害和风险的优势在于可以利用企业这一中间媒介,最终通过保险机制和价格机制把损失转嫁到投保人和消费者身上,实现损失的集体承担,使责任以极小‘微粒’的方式悄无声息地消散于社会之中却不会给社会生活带来冲击。”[12]
四、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一)共同侵权行为类型的学说
共同侵权行为是一个处在不断发展演变中的侵权形态。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学者们对其本质的不同理解,对共同侵权行为类型的划分也就出现了更多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不同观点:
一是二分法。依据数个致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有无意思联络,把共同侵权行为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又可细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和教唆帮助型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又可分为加害人确定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13]
二是三分法。即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三种类型。孔祥俊博士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教唆帮助行为。[14]王利明教授则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对于教唆和帮助行为纳入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之中。[15]
三是四分法。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和合伙致人损害。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加害行为,其加害人包括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16]张新宝教授则依据大陆法系民法典的规定,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正犯”)、教唆帮助行为、团伙行为和准共同侵权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危险行为。[17]
四是五分法。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亦称共同加害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合伙致人损害、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其中合伙致人损害,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致人损害,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18]
五是六分法。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共同故意侵权行为、共同过失侵权行为、行为竞合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合伙人的共同侵权行为以及团伙成员的共同侵权行为。[19]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重构
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的目的是为了全面理解共同侵权行为,确定共同侵权行为各种形态所具有的特征,以便更清楚地了解共同侵权行为的共性,准确地适用法律解决侵权纠纷。在对共同侵权行为分类时,一定要把握其本质特征,将具有相同或相似特征的共同侵权行为划归一种类型。同时,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理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也将随之变化,出现过去未曾有过的新类型。因此,我们不应局限于现行法律规定,而应以开放的胸怀兼顾共同侵权行为法的未来发展。我们认为,对于共同侵权行为应根据其归责原则不同划分为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与特殊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基本类型,另加准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危险行为。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不可分割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数人之间存在的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特殊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非基于过错共同实施的、造成不可分割损害后果而由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特殊共同侵权行为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而准共同侵权行为,也就是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均实施了可能致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其中部分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无法判明实际加害人而由该数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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