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改善特殊群体民生 积极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赵林克
【摘要】着力保障和改善特殊群体民生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特殊群体权益法律保护方面已有了可喜的进步,对保障和改善我国特殊群体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特殊群体权益;和谐社会
【全文】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已成为中国改革开放重要战略时期的主旋律,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都为构建和谐社会进行着不懈的努力。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无疑,保障特殊群体权益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人权保护的核心内容。 因此,加强特殊群体权益法律保护,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近几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并加大了对特殊个人、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特殊个人是指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伤病员、战俘、罪犯、无国籍者、外国侨民;特殊群体是指少数民族、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等等。
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相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宪法还明确规定,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少数民族人民同汉族人民一样,平等地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同时还依据法律,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权利。少数民族参与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权利受到特殊保障。
宪法规定,在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少数民放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百分比,都为少数民族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一倍左右。国家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在西藏和内蒙古,全区藏族干部、蒙古族干部占干部总数的60% 以上;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权利受到特殊照顾。为了帮助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2001年修订后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明确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给予扶持、帮助的责任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分别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2005年以来,国务院制定了《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还编制了《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
关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和《兴边富民行动 “十一五”规划》三个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发展的规划。从二00四年起,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将增加六千万元,用于推进兴边富民行动,促进边境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国家将人口较少民族扶贫开发列入国家扶贫开发的重点,对二十二个人口少于十万的少数民族约六十三万人口实行特殊扶持政策。国家投入巨资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文物保护,对西藏、青海、新疆境内的一些少数民族文物进行了维修。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中国政府耗资数百亿元人民币,经历千辛万苦,2006年7月1日终结了西藏没有铁路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