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服刑时的交叉感染使轻微刑事罪犯监禁效果不佳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一种以监禁刑为主导的刑罚体制,在犯罪分子被监禁后,使其身体受到折磨,才能达到改造的目的。尽管实践中有犯罪分子因害怕监禁而放弃再犯的成功范例。但是,监禁刑究竟给刑事罪犯,特别是轻微刑事罪犯,带来的监禁,并不容乐观。由于我国羁押场所有限,羁押人员过多,因此,短期服刑人员在被羁押后,是很可能接触到不同类型的服刑人员。短期服刑人员因羁押很可能造成“交叉感染”,相互传染恶习,不利于服刑人员的矫正。轻微刑事罪犯因短期监禁产生回归社会的各种顾虑,也容易导致再犯。
(二)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现实意义
刑事和解不诉制度采取的是一种将刑事和解制度、相对不起诉制度融为一体的全新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必将对法治社会产生深远的意义。
1、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将导致刑事司法观念和诉讼模式的重要变革。公正、妥善地处理犯罪案件,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方面。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视野下,重新审视我们对犯罪的态度,如何对犯罪进行科学分类,以保证公正合理地在处理刑事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事和解不诉制度作为解决刑事冲突的有效方式之一,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一条新的实践思路。对受害人而言,修复物质的损害、治疗受伤的心理,使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恢复旧有的平衡;对加害人而言,向受害人、社会承认过错并承担责任,在确保社会安全价值的前提下交出不当利益从而恢复过去的平衡;对社会而言,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共同修复,从而恢复了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平衡 。
2、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
我国《
宪法》第
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么,如何理解法律监督的含义?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不局限于对违法或犯罪行为监督,而且还包括对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而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是在检讨当前公诉法律制度执行、适用情况的基础上提出的,旨在保证法律更为正确、合理的实施。这是一种新型的法律监督理念,不同于传统的法律监督方式。在传统法律监督中,“追捕追诉”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法律监督行为。但是事实上,多数学者和司法研究人员认为不起诉权不是一种法律监督权,而是属于检察权范畴 。对此,笔者认为刑事和解不诉制度应同属于检察权范畴,和法律监督权范畴。实践中,检察机关依托检察公诉权,通过对特定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不诉,进一步丰富法律监督的理念和途径,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