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宽严相济视野下的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

宽严相济视野下的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


韩旸


【全文】
  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六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适应了新形势对刑事政策的要求,为我国刑事制度、理念的发展指引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方向。尽管过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表述中也有“宽严相济”的成分,但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社会现实,该政策无论从提出的本意还是适用情况,使执法者和社会大众对犯罪现象与国家和社会间关系的认识产生了偏差,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的错位和偏失。在《决定》中将“宽严相济”作为一项刑事政策提出来,既是理论的突破又是实践的要求。它使我国法治建设进程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也使和谐社会理念在法治层面上有了现实依托。
  在“宽严相济”这一刑事政策下,应运而生了诸多其项下的概念、原则、制度。这些概念、原则、制度无一不贯彻着宽严相济的理念,顺应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步伐。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及理论渊源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纠纷解决方式,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而有的学者认为,刑事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受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地直接商谈,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目的是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关于刑事和解的定义,大多数学者采用比较通行的表达方式,即认为所谓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和解(即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简称VOR),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人和被害者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因此而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二)刑事和解的渊源
  任何事物都应该追本溯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领悟其产生的本意,也只有此才能在其进一步演化、发展中体现其意义。而有关刑事和解的渊源有两派不同的观点。
  多数学者认为,刑事和解的理论和实践最早产生于西方国家。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的一次“受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当时,基秦拿县的一名年轻缓刑官员说服法官让两名被判处破坏艺术作品犯罪的年轻人同所有的受害人见面。其后,法官责令两年轻人向受害人赔偿所有损失作为其判处缓刑的条件 。数月后,两名加害人再次会见所有受害人并支付相应的赔偿以履行法院判决。基秦拿县这种尝试逐渐演变为一个由教会捐赠、政府补助和社会各界支持的“受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会。随后,加拿大其他地区也积极参与这项活动。1978年,美国印第安纳州埃尔克哈特市首次将“受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引入美国。自此,该和解方案迅速传遍了整个美国和欧洲 。到目前为止,世界已拥有1200多个“受害人—加害人”和解项目,其中美国和欧洲占75%。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