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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王效贤


【全文】
  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中国法治文化和长期司法实践的结晶,发挥了裁判所不可比拟的作用,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也日益凸现,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革与完善。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自愿原则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异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可见,所谓民事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调解在本质上是一种以合意为核心要素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这种合意是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在纠纷解决领域的延伸,故自愿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处于调解原则的核心,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调解制度能否健康发展,能否真正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自愿原则在实践中体现为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两层含义。在程序上,这种自愿原则体现为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以调解解决纠纷,至于是否调解当事人享有完全的自由决定权。在实体上,自愿原则体现为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双方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我们认为,所谓当事人自愿,必须是包含上述程序与实体两方面内容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然而,在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法官担任着调解人和裁决者的双重角色,由于目前法院仍存在以结案率、上诉率、调解率的高低论政绩的现象,且存在严格的错案追究责任等等,这样,法官基于多方面的考虑,便会首当其冲地选择结案快、风险小、可规避法律问题又省时省力的调解诉讼模式,从而以手中的裁判权压制当事人,强迫其接受调解,出现了所谓“拖”、“压”、“吓”、“骗”、“拍”现象,所谓“拖”就是多次反复长久调解、不调下来誓不罢休;“压”就是用压制的方法迫使接受调解意见;“吓”就是用某些不利于当事人的语言吓唬当事人,使当事人就范,如有的法官讲:“如果你不同意某调解意见,我就判决驳回”;“骗”就是暗箱操作,进行背对背调解,分别对当事人不讲实话;“拍”就是主审法官拿出调解意见,强加给双方当事人,擅自拍板定案。这样就易产生强制合意,有悖于民事诉讼调解的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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