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典权制度的整体构造,我们认为,在保留传统法制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典权的法律性质。规定典权是指支付典价而对他人不动产进行使用收益,并在该不动产逾期未回赎时取得其所有权的权利。明确规定典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并将其编列于物权法用益物权部分,使其不致再生法理难圆的困惑。
2.关于典物与出典人范围。鉴于我国现行公有制经济体制所导致的典物及出典人范围过窄问题,我们可适当拓宽其范围,规定不仅房屋等地上定着物可以出典,而且合法取得的地上权、农用权等用益物权及其他不动产权利,只要不与典权内容相冲突,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均可以之设定典权。但以所有权外其他财产权设定典权的,其典权期限不得超过该权利的剩余期限,该权利未定期限的,典权也不得定有期限。
3.关于典权的期限。典权废止论者指出“对典权期限及回赎权期限不作任何法律上的节制是典权设立后纠纷发生的主要根源”,民国立法学者虽意识到该问题,但并未能完全解决其所导致的静态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我们认为,典权期限是限制出典人回赎权行使的期限,故该期限如果过长,会造成对出典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应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即典权期限不得超过30年,超过30年的,缩短为30年。同时,应对未定期限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回赎权的行使期限有所限制,规定出典人虽可随时回赎典物,但应提前6个月通知典权人,以便典权人对出典人是否回赎以及回赎的确定期限有所了解,并为出典人回赎做好准备。
4.关于典物灭失风险负担。典权废止论者批评典权制度在风险负担问题上看似由双方分担,实由典权人一人承担,造成出典人与典权人双方利益的显失公平。首先应当指出,典权废止论者的上述批评是片面的,即便如其所述在典权设定后,典物贬值,典物的实际价值低于典价的情况下,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部分灭失的风险实际由典权人一人承担,我们也可以通过风险负担规则的重新设计,将该风险分摊到双方当事人。如规定在典物灭失时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原典价时,由出典人返还典价与灭失部分典物实际价值差额的一半给典权人,此种规定并不违反典权制度关于风险分担的基本精神。
5.关于回赎权及其行使。典权废止论者批评典权制度在回赎权问题上,出典人始终处于主动而有利地位,而典权人则处于被动地位,无任何相应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即出典人不仅有回赎的权利,而且在典物价值下降时可抛弃回赎权,在其价值高涨时有找贴的权利,这实际上是将典物在典期内自然升值的利益完全归属于出典人,对于典权人来说有失公平。对此我们可以规定,在出典人虽有回赎权利,但在典物价值低减出典人放弃回赎时,典权人有权请求出典人退还典物实际价值低于典价差额的一半,否则出典人必须以原典价回赎典物。
【注释】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3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 米健:“典权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德国担保用益和法、意不动产质为比较考察对象”,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王利明:《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6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9-460页。 李婉丽:“中国典权法律制度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1卷)。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0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1-462页。 张文举:“试论典权制度的历史沿革”,载《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张文举:“试论典权制度的历史沿革”,载《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李婉丽:“论我国典权法律制度之演变”,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7期。 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6页。 屈茂辉:《用益物权论:源流分析·制度比较·立法思考》,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7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9-470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0页。 高富平:《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页。 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43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6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6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9-110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2页。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2页。 王文:《中国典权制度之研究》,台湾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会1974年版,第80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8-489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9页。 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47页。 尹飞:《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73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4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6-497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7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9-500页。 马新彦:“典权制度弊端的法理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1期。 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5页。 屈茂辉:《用益物权论:源流分析·制度比较·立法思考》,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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