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监狱企业中挪用公款案的思考
张杰;郭飞
【全文】
去年我院办理了湖北省沙洋×××农工贸有限公司会计高某(女)挪用公款案,高某所在的公司系刚从监狱机关分离出来的特殊企业,它既具有企业的一般性质,同时也具有作为改造罪犯场所的特殊性质。通过办理此案,我们发现监狱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存在一些漏洞,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2007年4月的一天,沙洋×××农工贸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高某在无其他财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收取该公司农田承包人陆某缴纳的土地承包款57600元,当场用不符合公司财务规定的白纸开具了一张收款便条。陆某持该收款便条与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将该便条交给了公司。为隐瞒代收土地承包款事实,高某利用自己保管的一本专用收据开具一张收款收据向公司换回其之前开具的收款便条。至2007年8月,高某将57600元公款全部挪用于购买彩票和偿还投注彩票所欠债务。
分析此案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法制观念淡薄,价值取向发生变化,存在侥幸心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唯钱是图和拜金主义的思想也乘虚而入,如本案中的高某受享乐主义思想的驱使,产生了以小搏大、以少搏多的投机心理,疯狂购买彩票,导致其负债累累家庭几欲破裂,最终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以身试法,挪用国家财产。同时,高某认为通过购买彩票中奖后将钱归还单位,便不会被发现,这种侥幸心理使高某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2、发案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内控机制不完善。本案中的发案单位日常管理混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责任制度得不到落实。一是票据管理上存在漏洞,如高某在收取土地承包费后所开具的收款收据应由单位专人保管,但却为高某私人所用;二是“开票和收款相分离”的制度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特别是八小时以外的值班收款制度没有落实到位,高某下班后在没有其他财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违规将钱收取后不入账;三是财务部与各业务部门收款核对情况不及时,没有做到按月核对,给高某可乘之机。
3、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监督不力。一方面,由于发案单位未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监企分开后仍由监狱的审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导致监督职能弱化,造成监督滞后、被动监督,这使高某挪用公款成为可能;另一方面,高某从事会计工作二十余年,资历较老,审计部门在一定程度对其放松了警惕,助长了高某挪用公款的“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