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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血病问题”的制度反思——怀念一个已经远去的朋友

  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长可能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在政府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缺少一个可以有效沟通或者妥协的中介或者桥梁。在这种局面下,一般有两种可能的情况发生。第一种可能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老百姓心里服气,就算有闲人没事告政府玩,那么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也会大幅度减少,社会稳定问题也就很轻或者基本不存在。第二种可能是: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甚至是违法行政,老百姓不服,因此诉之于法院,希望司法支持公道。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主要有四种选择:第一种情况是司法机关能够如起诉者所愿解决纠纷的话,矛盾可能就解决了。当然,行政机关可能不满意。第二种情况是司法机关不能按照起诉人的意思去实现他们心中想要的正义,这时不满就在起诉者心中产生了,在起诉者的亲戚朋友和不确定的社会群体中传播,隐患就出现了,社会稳定就成为了需要注意的问题。当然,倘若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及时满足了起诉者的不满,社会隐患就会逐步在一定程度上消解,甚至有时候能够彻底消除。但是,如果这种不满长期不能通过合法程序予以解决的话,可能就会慢慢积累起来,成为令人担心的问题。第三种情况是司法机关有时能够满足起诉者的愿望的情况,有时不能满足起诉者的愿望,但是多数时候不能满足起诉者愿望的情况。虽然偶尔能够满足起诉者的愿望,但多数时候不能满足起诉者愿望,会导致起诉者及其利害相关方的不满,可能导致较大范围、较长时间的社会情绪。这就不是简单的社会稳定问题,而是影响到社会基本层面稳定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必须考虑通过法律或者政策措施调整司法机关的这种行为状态,及时解决社会情绪不满的问题。第四种情况是司法机关多数时候能够满足起诉者的愿望,但有时不能满足起诉者的愿望。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司法机关行为状态。这种状态对于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有着极高的要求,就像乔伟教授说的那样“只服从法律”。要达到这种一种状态,司法机关本身的高素质也是基本要求。
  四
  法律的异化是广泛存在的社会问题,想要彻底解决恐怕只能是理想而已。但是,并不是说我们在法律的异化面前无所作为或者无能为力。法律的异化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也有其存在的特殊条件。预防或者缓解法律的异化只能从法律的异化原因入手,消除其存在的特殊条件,然后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异化的原因首先是行政机关不能依法行政,而行政机关不能依法行政的原因无非在于明知故犯。因此,解决法律异化的根本在于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司法监督。至于社会舆论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群众监督等,都不能直接发生法律作用,需要通过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或者司法监督发生法律作用。这种思路可能非常一般,但却是现实的做法。另外一种办法可能不一定能根本解决问题,但实际上很有效果,那就是构建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沟通的桥梁,促使有关争议或者冲突能够通过这个平台获得解决。但是,这种解决方法难免存在讨价还价、相互妥协的过程。于是,很多冲突都不需要提交到司法机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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