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面对法律的异化,我们需要干什么?大家都想按照理想的法治图景去实现法治,先大量立法,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然后严格执法,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再以公正司法维护法律尊严,纠正违法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而实现人们所期待的法治。然而,现实当中“法令滋彰,而盗贼多有”的现象提示我们,理想不等于现实。法律制度再完善也不可能直接导致法治,法律的实施状况以及人们对法律的接受构成了“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能否实现的基本前提。而法律的异化其实主要就是法律执行者在执行法律上的异化,主要表现为违法行政、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等。从中国当前的法治逻辑和制度设计来看,当法律的主要执行者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或者法律发生异化的时候,我们应当指望司法机关或者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及时纠正。这是否构成中国的现实?
首先,立法机关的个案监督我们能否指望?从法理上和我国宪法的规定来看,立法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督。但实际上各级立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的案例偏少,效果也不明显。立法机关的监督往往流之于形式,往往在总体上对某种法律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很难直接对具体的个案的处理产生重大影响。或许我的说法有些武断。但这实际上是对社会现实的基本判断。此外,从西方法治的制度逻辑看,立法机关并不监督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管理行为,这项工作主要交给司法机关包括检察院和法院来做。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主要做法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促使行政机关遵循立法机关所规定的行为规则,否则司法机关就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中国的宪政与西方法治逻辑有所不同。一个显著的差别在于中国
宪法规定了立法机关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位和个案监督权力。但是,
宪法规定了权力的内容,并没有规定权力的行使细则。个案监督权力并非如设计者想象的那样行使得有效,而权力的拥有者也没有足够的激励去行使这种权力。于是,
宪法规定的个案监督权力并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因此,我们只能按照西方法治的逻辑,寄希望于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那么,司法机关值得我们期望吗?当前的社会生活中,司法机关似乎对行政机关的约束不力,同时申请司法救济的渠道也不是那样通畅。不仅仅因为司法机关的政治待遇跟不上行政机关,而且司法机关的人员、经费等都来自于地方行政机关,没有理由不依赖于地方。在这种一种司法机关强烈需要行政机关支持而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需求不大的情况下,行政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表现出地方保护主义和维护行政机关的做法就不能理解了。每年司法机关都要撤销不少错误的行政行为,但实际上每年的行政诉讼案件在不断增加。这当然不仅仅因为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更多的原因是因为违法的行政行为的存在或者人们认为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行政诉讼。我相信没事告政府的闲人有,但肯定不能推动行政诉讼案件每年持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