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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人员找个工作咋也官司不断?

  2005年12月30日,镜湖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伍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元、其它诉讼费300元计510元,由原告伍林负担。
  五、上诉理由多条 庭审针锋相对 
  伍林不服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伍林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第一,不予返还105元费用,违反了事实。这105元,当时系作为中介费来收取,其实是招聘招考费,按规定是90元,多出15元不该收;第二,索要劳动报酬超过诉讼时效,违背事实;第三,应学校要求在父亲过世日不能戴孝,忍着悲痛为学校完成值班任务,至今丧假工资未补;第四,上诉人在学校值班期间二次救火,一次预防触电事故,学校理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最后,第三人和自己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没有权利与资格辞退自己,第三人以实际劳动关系的身份解除劳动关系无效且违法,更没有权利进行行政罚款并扣自己100元钱。原审法院判决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歪着斧头砍人,不能使上诉人口服心服。
  被上诉人市劳保中心认为,伍林多次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对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辞退,伍林是认可签字的,本案的劳动关系随着用人单位的辞退即已终止和解除。伍林提出的加班工资和丧假工资等没有事实依据。每月基本工资390元及节假日没有加班费,在办理聘用手续时就已说得很清楚,这并不低于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当时认为没有发加班工资侵犯了权利,当时就应提出异议,等别人辞退时,搞秋后算帐不行。伍林要求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更是无稽之谈。另中心所收的中介服务费105元分联合招聘招考费45元、职业介绍费50元、入场券5元和入网费5元,收费符合标准。当时伍林没有提交失业证,若提交了失业证,则不会收取费用。伍林要求归还职业介绍费,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市劳保中心最后强调,中心介绍安排4050人就业,不是一劳永逸的。
  第三人芜湖某高校强调,检查水、电等工作系流动值班人员职责范围。上诉人伍林所作的事情救火及防触电事情不属于立功表现,难以物质奖励。
  2006年3月20日,芜湖中院于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三方为上述问题仍争议不休。
  六、理清劳动关系 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伍林与市劳保中心2004年9月1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虽载明了伍林为第三人学校工作并任流动值班员岗位,但该合同书并未约定伍林的工资待遇,而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故认定此时劳动合同尚未成立,伍林与劳保中心之间暂未成立劳动关系。2004年9月20日,市劳保中心与学校签订了劳务协议,确定了包括伍林在内的流动值班员岗位的工资报酬标准,同日伍林与学校签订工作任务书并正式上岗。由此表明本案争议的劳动关系主休实质上系伍林和芜湖某高校,芜湖某高校系用人单位,市劳保中心在其中只是起到中介作用。市劳保中心作为劳务中介机构,促成了伍林与学校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其收费标准经过物价部门审核,现伍林要求退还,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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