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来之不易,谁愿意被辞聘啊?伍林流动值班工作至2004年12月份,各方相安无事。
2004年12月18日晚,该伍林当班时,其迟到了二个半小时,后学校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经济处罚。过了2天即2004年12月20日,芜湖某高校发出了一份《关于重申巡逻值班人员管理规定的通告》。通告要求值班期间及值班前6小时之内不得喝酒;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一般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2005年3月12日晚,伍林上班又迟到一小时。
两次迟到,结合伍林平时工作表现欠佳等情况,2005年3月中旬,芜湖某高校人事处作出决定:将伍林辞退处理。
三、劳动争议仲裁 迟到均有缘由
2005年6月20日,伍林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6月28日,仲裁委员会以伍林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仲裁时效为由书面通知伍林不予受理。
伍林心中不服啊?不就是迟到一会儿吗,迟到是轻微违纪,迟到是确有原因的啊!
对于2004年12月18日晚间的迟到,伍林解释:18日当天,学校原有7人值班改为6人值班,8小时工作制改为12小时工作制,连续9天至12月17日才恢复8小时工作制。由于前段时间加班过度疲劳,破坏了人体生物钟,睡过了头,出门自行车又爆胎,致使迟到了2.5个小时。校方对自己迟到行为给予了批评,自己接受批评。
对于2005年3月份的第二次迟到,伍林解释:2005年2月份,父亲去世。3月12日,值大夜班,下午为父母坟墓合葬刻碑等到四合山商议细节,由于悲伤过度,晚上在农村朋友处睡了一会,叫朋友10点叫醒自己,哪知朋友忘记了。醒来时,已快到11点了。后急打电话,找同事代班,找了几个同事才找到值班同事电话。并马上打的赶紧过来,花了20多元打的费用到了学校,12点和同事交接班,还是迟到了1小时。
四、状告劳保中心 法院驳回诉请
自己已经尽力了,却还是被辞退。就算辞退,也要经济补偿与结算加班工资啊?!
2005年7月11日,伍林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市劳保中心。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与被告市劳保中心的劳动合同;2.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工资、丧假工资,克扣的工资、退还中介费用等计3894元;3.被告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05年10月14日,芜湖某高校因系用人单位而被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05年11月22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伍林与市劳保中心2004年9月13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基础上,而本案实际用人单位系芜湖某高校。原告伍林在学校工作期间因两次违反了与其从事工作相关的劳动纪律,学校作出辞退决定并已于2005年3月18日告知,伍林与劳保中心在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前提条件已不存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实际上已经终止。现伍林要求与劳保中心解除劳动合同已无实际内容,故此诉请不予支持。鉴于伍林因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而被辞退,在此情形下,伍林要求劳保中心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伍林要求劳保中心支付加班工资,该诉请因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要求返还中介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索赔精神或物质奖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要求补发丧假工资,因伍林在请丧假期间,学校并未扣其丧假工资,此诉请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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