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为了免除其赔偿责任,往往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或商业保险,从而在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情况下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我国《
保险法》第
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在消费领域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对于有效解决消费纠纷的侵权赔偿问题,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着重要意义:一是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二是分担经营者的责任,而且经营者可以从繁琐的赔偿解决程序中解脱出来,享有诉讼程序方面的便利。[14]
商业保险也是如此,经营者为了减轻自己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在保险公司投保相关保险,在消费纠纷发生后,经营者可以从保险公司取得一部分保险金。这些保险金一方面可以对受害人及时充分地予以救济,同时也可以分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保险金额的大小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
总之,应当重视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作用,建立和健全相关的社会保险、责任保险制度,以期在未来社会建立一种综合的社会保障机制,使消费者的权益获得更合理公平的保障。
(六)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
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单个的消费者面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诉讼费用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故有必要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所谓消费者援助制度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况下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15]
消费者权利在性质上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权利,与其说是权利,不如说是作为弱者的消费者恢复失地的一种手段。因为,经营者进行商业活动的交易对象不可能只是特定的对象,而是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即一个消费群体。经营者实施违法行为后,虽然只有很少甚至一个消费者由此提出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可否认的是,特定消费者由此提起的诉讼,从表象上看是为了个人的利益的实现,本质而言却是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维护,促进了公众利益的实现。所以,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不仅有利于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个人,也有利于维护公众利益。
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追究侵权者的责任,支持起诉制度是一种社会干预行为,是法律为解决民事权益受损害者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独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诉讼制度。
因为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受害者往往人数众多,有时受害人数是确定的,但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数是不确定的。为了方便消费者起诉解决消费纠纷,应支持集团诉讼制度[16],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判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包括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诉讼请求的,适用该判决、裁定,这样就方便了消费者“搭便车”解决消费纠纷。消费者会不会提出诉讼的决定,多数情况下与诉讼所需费用相关。因消费者集团诉讼案件一般牵涉面较大,诉讼费用非常可观,所需费用往往为公民和一般组织难以承担。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17]规定:消费者保护团体委任制律师,就该诉讼,不得请求报酬。我国香港地区设有消费者诉讼基金,基金的目的是让消费者、尤其是一群消费者,在涉及重大公益和不公平的情况下,在经济上及法律方面得到援助。我国有必要吸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适当减轻因消费纠纷而提起诉讼的费用。
人民法院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的制度,消费者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体现了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