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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救济法律问题研究

  小额消费诉讼程序支持当本事人本人诉讼,注重调解,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法言法语”,而是循循善诱、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之后,往往会在他们争执不下时,直接提出赔偿建议。即使是美国的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也会一反其在普通程序中的消极态度,主动提问并提出解决方案。还有一些小额法院则专门设立独立的调解程序,采取调解前置主义。在当前世界各国,小额诉程序却是一种正在发展的处于“未完成”状态的事物,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司法制度和诉讼模式不同,在程序设计中往往不同的方式来解决简易案中的问题。我国在建立小额消费诉讼程序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在比较其他国家相关制度的同时研究中国的现实。
  1、适用小额程序的案件
  一般来说,适用小额程序的案件,其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特别小(但不一定仅限于金钱的请求)。各国具体规定不同,日本为30万日元(约折合2000多美元),美国折为5000美元以下,我国整体工资水平较低且不同地区工资收入差别较大,借鉴国外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小额诉讼上限应控制在1000元—5000元之间为宜。
  2、关于小额程序的特别规定
  (1)起诉程序的表格化。为增进小额程序的简速,鼓励当事人运用于将诉状表格化,由人民法院预拟格式诉状的例稿并提供给原告填载。
  (2)开放时间的放宽。一般民众多于日间工作,如小额程序规定法院于非休息日或日间开庭,当事人往往无瑕按时到法院为诉讼行为,有违增设小额诉讼程序的便民的立法宗旨。因此,不少国家的小额诉讼中都有小额程序得于夜间或休息日开庭的规定,我国应借鉴这类规定。
  (3)调查证据程序的省略。为节省法院及当事人的时间及费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小额诉讼法中都不同程度上规定了调查证据程序的省略。如日本《民事诉讼法》[12]规定,调查证据,限于能及时调查的证据。询问证人、对于证人及当事人本人的询问,以法官认为适当的顺序进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小额程序中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调查证据,而审酌一切情况,认定事实,为公平的裁判:一、经双方同意者;二调查证据所需时间、费用与当事人的请求明显不相当者。日本和我国台湾的做法,值得借鉴。
  (4)诉讼变更、追加及提起反诉讼限制。小额程序的事件,诉讼标的价额甚低,事件内容单纯,所以需要诉讼的简速进行。因此,在小额程序中,当事人为诉讼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除当事人合意继续适用小额程序,并经法院认为适当者外,一般不予允许。
  (5)判决书的简化。关于小额程序的判决书,原则上仅以记载主文即可,无须记载事实及理由。
  (四)建立消费者基金制度
  随着现代工业化的发展给人类带来种种方便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许多未知的危险,这将极大地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笔者在参阅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方面的规定,提出建立消费者基金制度。所谓的消费者基金是指法律规定的有关经营者提供一定的现金或经有关部门认可的担保于相关部门(如公证处),当消费纠纷发生以后,消费者可以申请用这部分消费基金先行赔偿其损失。[13]设立消费基金主要有三方面意义:一是可以促使经营者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二是可以防止有些经营者扯皮推诿赔偿责任,及时充分地维护消费者利益;三是可以减轻法院执行难问题,减轻法院负担,树立法院权威。当然,设立消费者基金制度有许多还待完善的地方,如数额、程序、设立基金的事实和理由值得进一步探讨。
  (五)完善强制责任保险与商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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