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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救济法律问题研究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值取向的要求  
  人们之所以需要法律这种特殊的社会调整方式,是为了实现对自身的尊重和保护。离开一定的价值目标,法律就会成为空洞的外壳。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人权、效益、秩序等)作系统的研究,以便更加自觉地发展与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实现价值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人权——基本的价值取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人权”的关系尤为密切,保障人权应该是消费者保护法首要的、基本的价值取向。社会生产与消费的分离和对应致使消费者在于生产经营者的交换过程中普遍处于不利地位。国家如果不通过专门立法对交易过程中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特殊的保护,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保障就徒有虚名了。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最直接地体现在关于消费者的权利中。消费者基本权利在各国法律中被确认,使人类与消费生活有关的基本人权的实现有了法律上的可能性。
  2.秩序——核心的价值取向
  秩序意味着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有序性,行为的规则性,过程的规则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5]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说,秩序更是处于核心价值取向的地位。这是因为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必须通过市场才能得以实现,而与市场便是市场障碍的存在。市场竞争不可避免地存在两种倾向:一是限制竞争;二是不正当竞争。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直接后果便是损害其他竞争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必须采取法律措施,排除市场障碍,保证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除了规定:“本法是为了保护和增进消费者的利益”,明确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写进了立法宗旨,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又有利于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有序性和稳定性。
  3.效益——重要的价值取向
  效益,作为经济学的概念,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就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多的效果。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在美国兴起的经济分析法学将“效益”引入了法学领域并获得广泛的反响,导致效益目标在法律中被确认。效益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重要的价值取向,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疏通消费,促进生产。消费在社会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既是社会再生产的出发点,又是社会再生产的归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是通过明确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给消费者提供充分的、及时地、有效的保护,以消除在消费环节、消费领域出现的停滞和扭结,从而达到增加生产、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2)严格产品责任,保证资源的优化利用和配置。产品责任是由于所生产的、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心灵创伤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对产品责任的规定越来越严格,如在美国,产品责任就经历了由“过失责任”到“担保责任”,再到“无过失责任”的过程。严格产品责任具有人权保障的性质,因而立法的天平倾向交易中弱小而无援的消费者一方,加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再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家规定严格的产品责任干预市场行为,这就引导或迫使经营者高度重视产品质量问题,从而大大减少乃至逐步杜绝质量低劣的产品流入市场,因而有利于以价值得以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实现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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