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者与经营者比较处于弱势地位
(1)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交易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已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作用。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交易契约。现代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有些商品供给者视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置诚实信用等行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竞相采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业,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段,坑害消费者,其结果是消费者遭受损害。
(2)消费合同格式化。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快了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附从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一传统合同理论,对于消费者来说,已经不能充分表达其自由意志。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均地位缺乏实质性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个人对组织的关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多是单个的自然人,经营者多是有组织的法人,交易起始双方地位便不均等。特别是面对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生产经营的集团化、跨国化在形成企业大型化的同时也在不断地增强经营者的强势地位,加剧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3)消费者权益救济的成本难以得到补偿。现实生活中,经营者的经济实力雄厚,其营销费用本身构成销售成本,它不仅能随着产品的销售收回,还能增加销售利润。而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则要受其收入水平的财务约束。他必须在效用最大化与交易费用最小化之间作出选择。无论是交易前的信息收集,还是权益受损后的索赔,对消费者来说都不经济,他为此付出的交易费用都实际增加了消费的支出。现代市场经济中,生产与经营的社会化、专业化,以及流通环节的增加和销售形式的多样化,常常使消费者难以靠自己的力量去寻找和追究侵害消费者权利的具体责任者。消费者通常在选择是牺牲少量费用,换取交易费用最小化。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后,他在寻求解决、讨回公道、进行索赔的过程中,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即使能通过行政救济或司法的救济弥补这部分费用,但其他一些隐形的成本,如时间、精力等也难以收回。
2.我国现存的低质量消费结构加剧了消费者的弱势性
低质消费者的需求必然是一种数量型需求,消费者本身缺乏对商品质量要求,对消费者来讲“不求好、只求有,不求精,只求多”。当然,随着中国买方市场的形成,这种状况在城市、特别对高收入者来讲,已有所改观。低质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权受到很大限制。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经济状况决定消费市场,放弃或丧失了选择权的消费者注定处在被动、不利地位,弱势性也在所难免了。在低质消费中,价格便宜往往成为了消费者购买与否的主要依据。这使假冒、伪劣、滞销商品顺利销售,因此,低质消费降低了消费者的权益要求,使其处于弱势地位,解决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出路,还在于发展经济,提高消费者的收入水平。
3.我国传统文化对消费者弱势性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历史沉淀太深太久,形成消费者弱势性的文化、心理、人格原因。传统文化对消费者弱势性的形成是一种潜意识的影响,主要造成消费者心理和人格上的缺陷,在面对经营者市场交易中的感“矮人三分”,消费者个人就缺乏权益的自我实现意识和自我保护要求,处于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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