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救济法律问题研究
徐小飞
【全文】
引言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与世界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1]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促进市场经济的极大发展,消费品极大丰富。人们生活消费需要得到满足的同时,其权益却往往受到损害。1993年10月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纠纷、打击侵害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无疑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新型消费关系的出现,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日益严重,逐渐露出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理论上与实践上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尤其是消费者权益救济途经的不完善,缺乏经济理论与法律理论的支持,这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权益之落实,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是迫在眉睫。
一、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概述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权益,是指为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是指法律规定的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包括既得利益与可预期利益。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为法律上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即: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依法结社权、知识获取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相应地,还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其内容包括: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实介绍商品质量和功能、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售后服务义务、不得从事不公平和不合理的交易。[2]
有权利就有救济。消费者权益的救济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由于经营者不法或不适当履行义务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对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权利进行救济,明确消费者、经营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所要承担责任的过程,使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处于确认状态。[3]
二、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
为切实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完善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还存在不足,一时还难以形成明确的消费者保护政策。该法实施多年后,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必要针对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为建立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提供理论基础。
(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需要法律倾斜保护
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信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导致其权益受损。[4]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组织形式的改变以及商品种类、结构和科技含量的急剧变化使得消费者和经营者不再像过去那样能在平等的地位上讨价还价,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信息的获取和占有方面,经营者都处于优势地位;而且,由于市场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产销多层次化,更造就了消费者受到损害难以救济这一局面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