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庞宗星;王效贤;王彦进
【全文】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我国诉讼制度中,鉴定结论作为一项法定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官对其他证据的判断。因此,司法鉴定应具备科学性、客观性、权威性、中立性,从而确保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当前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混乱,存在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虚假鉴定等问题,损害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
一、当前司法鉴定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机构鱼龙混杂,给当事人申请鉴定带来不便
我国现有司法鉴定机构除司法行政部门审批成立的外,还存在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在前述鉴定机构中既有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年审的鉴定机构,也有未经年审而不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尽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
7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察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该类鉴定机构受利益驱动,违法接受委托从事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令当事人无法识别,给其申请鉴定带来极大困难。
(二)鉴定启动程序多元化,造成案件重复鉴定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呈多元化,既存在当事人单方委托进行的鉴定,也存在经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鉴定,还存在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进行的鉴定。对于当事人单方委托进行的鉴定,对方当事人往往因对该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心存疑虑而申请重新鉴定,结果造成案件重复鉴定,使案件久拖不决,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
(三)鉴定标准不统一,致使鉴定结论模糊
鉴定机构由于适用的鉴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同一案件因适用不同标准而出现不同鉴定结论的现象。如在一起人身损害致残案中,鉴定机构竟同时适用两个标准,根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被鉴定人评定为7级伤残,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为8级伤残,令法官裁判时无法采信,极大地损害了司法鉴定的权威和公信力,使人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产生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