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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在现实生活中,同一违法行为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双重特性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2.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即“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同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即“违约性的侵权行为”。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4.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起讼,或者将侵权责任纳入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5]
  三、责任竞合的比较法研究及我国的选择
  (一)比较法上的三种立法模式
  1.禁止竞合模式。禁止竞合制以法国法为代表。法国民法认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存在时才产生侵权责任,在违约场合只能寻求合同补救方法。因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不相容的,不存在竞合问题。法国最高法院一再宣称,侵权行为法规范不适用于合同履行中的过错行为。实际上,法国民法采用禁止竞合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比较笼统和概括。《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致他人受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依此规定,违约责任本身也可以成立侵权责任,如果允许当事人选择请求权,则许多违约行为都可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不过法国民法虽然原则上认为在违约责任成立场合排除侵权责任,但并非没有例外。
  2.允许竞合模式。允许竞合制以德国法为代表。德国帝国法院在判例中指出:“判例确认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并存的观点……不得侵犯他人人身的法定义务无人不负有,无处不存在,并不取决于受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合同当事人与陌生的受害人一样受到民法典第823条的保护。”德国民法是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合同法和侵权法不仅适用于典型的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而且适用于双重违法行为。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可基于违约责任提起诉讼,也可基于侵权责任提起诉讼。若其中一个请求权得不到法院支持或者因为时效期间届满时,当事人可基于另一个时效未届期满的请求权提起诉讼,但不能实现两个请求权。
  3.有限制的选择诉讼模式。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以英国法为代表。英国法原则上承认责任竞合,并有选择之诉的规定,如果原告属于双重违法行为受害人,则他既可获得侵权之诉的附属利益,也可获得合同之诉的附属利益,若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他也可以享受合同之诉的较长时效的规定。这与德国法允许竞合制显然不同。英国法认为解决责任竞合的制度只是某种诉讼制度,它主要涉及诉讼形式的选择权,而不涉及实体法请求权的竞合问题。不仅如此,英国法对于上述选择之诉原则还规定了严格的适用限制。比如,选择之诉的当事人必须存在于有偿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不可以提起选择之诉;当事人疏忽行为和非暴力行为在造成经济损失时(如房主切断房客电源、雇主未按约定向工人提供梯子造成其伤害等),不构成一般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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