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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企业和职工

  在错位方面表现如,政府以保护企业发展名义,限制政府机关执法。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纷纷设定重点保护企业,规定任何行政机关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执法检查。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自然有它存在的理由。客观的说,这对防止一些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减轻企业负担,无宜是釜底抽薪的作法。但是这种“一刀切”的治理办法带来的弊病也是有目共睹的。企业由于受到了保护,违法行为频频发生。政府本应是对企业的监管者变成了一个溺爱的保姆;企业违法行为得到了庇护和关爱。我们不禁要疑问,政府治理行政机关贪污腐败难道就除了要求行政机关无所作为外没有其他办法?错位方面还有,如在社会保险扩面过程中,一些政府直接给企业下达参加社会保险的指标,哪个企业完成了一定百分比的参保义务,政府就不再追究其责任。本来所有职工都有权利和义务100%参加社会保险,参加社会保险本应是企业依法应尽的义务,政府自作多情的设定比例,明显是职能错位,人为制造和纵容企业的违法,如果职工秋后算账,一并要求补缴,对这些地区的企业将是致命性的打击。又如,在政府主导的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特别是改革前期,政府拍板将企业产权转让后,没有把原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应当承担的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作为企业的债务一并转让,导致新企业主不愿意承担,原企业无资产承担的后果,政府的错位受害的是职工。等等。
  在“越位”方面,表现在不该由政府管的事情政府插手。如不区分企业属性,推行职工工资总额审批,这一制度实施的结果是政府想要控制国有垄断企业滥发工资的目的没有达到;想提高低工资企业的职工工资水平,但企业无能力或者不愿意提高。又如,有的地区在强化劳动合同鉴证,对不经过劳动合同鉴证的企业设置种种限制。本来依照法律规定,企业与职工签署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是否经过鉴证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鉴证实际是帮助企业发现和纠正劳动合同中不合法的条款,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是企业的责任,政府没有义务去保证劳动力市场中每份劳动合同都不存在违法,强制推行劳动合同鉴证无疑是政府代替企业承担保证劳动合同合法的责任。有的地方在推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将本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转移到政府,也是政府越位的体现。
  在劳动力市场中,我国赋予企业充分用工自主权(如写入了《就业促进法》)。那么,我国政府在对企业用工权的干预方面,如是放任自流,即政府完全放弃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一切交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不平等的劳动力市场中肉搏,进行所谓的平等自由协商,显然没有人会赞成。如是实行全面干预限制,劳动力管理会返回计划经济时代的固定工制度,这明显与市场经济体制格格不入,历史不可能开倒车的。“三位现象”的存在,说明目前政府对用工市场管理的职能模糊不清。在处理政府与企业在用工管理方面的关系方面,理想状态应是在属于劳动关系双方私事的领域完全交由双方依法约定协商,企业对劳动者的义务由法律进行规定,或由企业与职工依法约定。政府在劳动保障管理方面应当是监督者、服务者和宏观调控者。该是企业的责任必须由企业承担,该是政府的责任必须由政府承担。避免缺位、错位、越位。如要建立强有力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和高效、低成本、公正的劳动争议处理体系。劳动法律的监督执法越全面、越到位,用人单位就越规范。在提供服务方面,可以由中介机构承担的原则上都交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如劳动合同鉴证、劳动规章制度的审查等等。在宏观调控方面,有必要建立就业登记(用工备案)制度,保证政府实时掌握各时期的劳动力流动、配置、分布状况,方便政府进行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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