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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企业和职工

  因此,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和职工权益保护的关系,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不容忽视的课题。只有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才能换来我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重视职工权益维护不能只停留在立法或者发文件上,或者满足于每年组织大规模的专项执法检查,或者偏好于采取行政手段提高工资标准等上。从根本上来讲,关键要建立经济发展和职工权益保护的挂钩机制,建立职工权益保护和政府政绩挂钩机制。我们能否考虑,对未能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企业,限制或禁止其从事出口加工贸易;对有严重劳动违法行为屡犯不改的企业经营者,能否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开办企业,或者在银行信贷方面进行限制;能否建立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投入与国家、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挂钩定比调整机制;能否将对职工权益保护状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等等。此外,政府应当加大对劳动法执法部门的投入,在人员编制和财政投入上应当满足执法部门的执法需要。
  二、处理好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对社会整体而言,企业的兴衰直接折射出国家经济的兴衰。劳动用工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用工管理方面,政府如何处理好与企业的关系,关乎企业健康发展,关乎职工切身利益的维护。我们建立法律机制或者管理制度,应该是既能保障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又能满足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职工权益的维护。
  然而,一些地区未能很好地处理企业责任和政府责任的关系,有意无意的经常在过渡掠夺、干预和过渡保护、溺爱两者之间摇摆,存在缺位、错位、越位现象。
  自下放企业经营自主权和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就一直存在缺位现象。政府赋予企业用工自主权后,对企业的用工几乎是撒手不管了,变成了一个脆弱的守夜者。具体体现为,一是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用工情况底数不清。没人能够让人信服的说出市场上的职工究竟有多少人,我们的社会保险制度究竟覆盖了多大比例的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究竟有多大,统计出的失业率如何才能反映真正的失业状况,等等。二是法律严重缺位,对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过轻。如为世人所诟病的拖欠工资违法,竟然不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只是在被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才需支付赔偿金;如对超时加班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每小时100元以下,下降为每人100至500元,无论一名工人超时工作多长或者情节多严重,最多也只能是罚款500元。三是劳动监察体系软弱。劳动部门受法律手段、执法人员和经费不足等因素影响,对企业的监管基本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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