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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企业和职工

政府、企业和职工



——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博弈和共赢

蔡吉恒


【全文】
  《劳动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改善,劳动用工逐步规范,劳动报酬逐步提高,享受社会保险的人群逐年增加等等。但是,在一些中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行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突出。如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现象严重,超时加班而且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现象还相当普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等等。此外,大量城镇无业人员、农村劳动者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得到平等保障,体现了制度的滞后性和对国民的身份歧视;一些国有、集体企业转制、停产、关闭后未依法清偿对职工的欠账,导致一些职工在基本生活、医疗、养老等方面缺乏保障。使不少劳动者不能真真切切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辉煌成果。由此,被排除在劳动保障制度体系之外的群体强烈呼吁公平保障;纳入了制度保障体系之内的群体,法定利益也经常被侵犯而且得不到及时救济,各种矛盾和需求交织在一起,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群众越级集体上访事件居高不下,而且矛盾动辄上升至省和国家;罢工、游行、堵路等群体性突发事件在一些地区经常发生,有的地区还十分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有演变成社会问题甚至政治问题的危险。如何维护好广大劳动者权益是今后较长一段时期相当艰巨和重要任务。
  笔者认为,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处理好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处理好职工与企业的权利制衡关系,是做好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的基本前提。良好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将使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在博弈中获得共赢。
  一、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
  经济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是什么关系呢?十七大作了十分精辟的阐述: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经济发展的目的是维护职工的权益,维护好职工的权益反过来又可以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力,推动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良性互动关系。
  遗憾的是,在我们的周围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在产业发展方面,一些地区依靠发展“三来一补”、劳动密集型产业而获得蓬勃发展,却未能对在这些产业劳动的工人给予应有的保护。长期以来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超时工作普遍而且不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工资,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环境恶劣等。一些被发达地区淘汰的高污染、低附加值的企业,成为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竞相招引的“金凤凰”,有的地区甚至承诺减免社会保险费来招商引资。在社会保险方面,国家长期以来对社会保险投入不足,不少地区社会保险基金严重收不抵支,严重依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基金调剂来维持运转。这也是经济发展成果未能及时使职工得以共享的体现。在出口贸易方面,我国出口加工企业长期以来依靠高度密集、成本低廉的劳动力生产的大量产品远销世界各国,“中国制造”名声远扬,似乎很值得骄傲,但是由此导致不少国家报复性反倾销措施,而且国际社会常常善意或者恶意的指责中国存在“血汗工厂”。这些现象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建立在职工低工资、高强度劳动、低保障基础上的片面“繁荣”发展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也是与十七大精神相背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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