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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我冤枉啊

劳动合同法:我冤枉啊


蔡吉恒


【全文】
  勺子
  2008年1月24日《南方都市报》A30版刊登的《劳动合同法:热泪盈眶地读,满腹心酸地用》(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shiping/200801240838.asp)确有不少真知灼见,如对我国国情和低端企业的经营处境的分析。但是,该专家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过于苛刻;珠三角大量企业关闭,《劳动合同法》是压在骆驼身上最后一支稻草;《劳动合同法》摧毁的可能是守法的企业家。笔者不能苟同,真得为《劳动合同法》喊冤了。
  不知该专家的结论是如何论证得来。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逻辑推理分析?还是确实到企业开展了详细调查,取得了充足实证理据?笔者不得而知。事实上,只要对我国1995年起实施的《劳动法》和今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有比较全面准确的理解就不难发现该文的不严谨性,甚至有点牵强附会了。
  且看该文列举《劳动合同法》的三处规定。其一“要求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时候必须与职工订立长期劳动合同”。其二“允许劳动者不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三“严格禁止企业设立违约金、保证金”。让我们逐个分析,就会发现这些规定完全无法得出打击守法企业、导致企业关闭的结论。
  先看订立长期劳动合同的规定。这实际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否能够实现中国立法机关期望的劳动合同以无固定期限为主的稳定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不能乐观,当然效果如何尚待执法实践检验。但是,企业不会因此而增加太多的用工成本,更加不会因此而受到致命打击。理由很简单。企业在不能确定其用工形式是否适合大部分采取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从容合法地规避这一规定,将利空变成了利好。如停止接近10年工龄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与职工订立3到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想转为无固定期的就终止劳动合同重新招聘新员工。企业为此并主要成本是重新招聘和上岗培训的成本。相反有些老职工可能会面临失业威胁。又有哪些企业笨到因此而关闭或者搬厂呢?(“华为”其实是树立了一个企图规避法律的典型,并没有树立一个损害职工权益的典型;有的地区甚至出现员工以罢工威胁企业参照“华为”先给经济补偿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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