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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法意义上的正当程序

引自 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页
“并入原则”是当代美国权利政策的核心要素,其最初是在巴伦诉巴尔蒂摩(Barren V.Baltimore)案中得以确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并入原则”对“权利法案”中的其他几个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加以纳入第十四条的保护范围,使联邦法律中规定的权利得以贯彻到各州,从而使公民权利“全国化”。
焦洪昌、李树忠主编:《宪法教学案例》,北京:法学出版社,1999年,第62页
参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416卷(1974)
参见:Richard J. Pierce,“The Due Process Counterrevolution of the 1990s”,in 96 Colum. L. R.(1996),p.2001.但是,也有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正当程序的反革命不可能成功。参见C.R. Farina, “On Misusing ‘Revolution’ and ‘Reform’: Procedural Due Process andThe New Welfare Act”, in AdministrativeLaw Review (1998), p. 591.
詹姆斯·M·伯恩斯等:《民治政府》 陆震伦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14页
197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怀特在 Wolff V.Mcponnell一案中代表法庭作总结性认为:“在个人被剥夺财产或利益之前的某个时间,某种形式是必须的”。1908年法院在Londoner V.Denver一案中指出:“就其本质意义上讲,听证要求享有听证的人通过论辩支持自己的主张,无论其论辩多么简单;在必要时,有权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反对对方的观点,无论这些证据是多么非正式。”
詹姆斯·M·伯恩斯等:《民治政府》 陆震伦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第135页
罗斯福“新政”期间,法官们奉行极为保守的观念,常常以违反正当法律程序为由宣布“新政”立法违宪,导致罗斯福总统在1937年2月向国会提出了改组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司法系统的法案。此法案虽未通过,但联邦最高法院从1937年4月开始,法官们对每一个提交给他们的新政法令都采取支持态度,这一转变史称“1937年宪法革命”
詹姆斯·M·伯恩斯等:《民治政府》 陆震伦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第106页
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通等,三联书店,1997年,第15页
福利国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社会流行的一种社会现象,指国家通过立法和财政经济措施,积极增进社会全体成员的福利。如国家实行高额累进所得税,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广泛的社会保险制,举办公共福利事业,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收归国有等,以实现公平的财富分配和充分就业,缩小贫富差别,保障下层民众起码的生活条件,为全社会提供福利服务。
此定义是在参考袁曙宏教授对公法定义基础加以完善的,参见袁曙宏《论建立统一的公法学》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第23页
鉴于本文篇幅有限,仅对典型的部门公法进行剖析。
引自 陈端洪:《宪政初论》《比较法研究》1992,第4期,第10页
尽管近些年来学界和实务界千呼万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并设计出了各种不同的方案,但其“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姿态着实让很多人伤神不已。不过在2004年5月,全国人大法工委设立了一个法规审查备案室,首次提出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目标。似乎让我们看到了一些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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