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当程序应当而且可以成为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正当程序最初就发端于刑事司法领域,被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特有的权利而被规定在1215年的英国《自由大宪章》中。这个领域反映地是国家的刑事处罚权和公民个人的生命、自由和独立等基本权利的冲突。显然,国家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使“罪犯得到惩罚,无辜得到保护”正是需要正当程序予以回答地问题。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刑事领域的正当程序应当包括以下12个方面:(1)获得指控罪名的权利;(2)受审的权利;(3)由辩护律师辩护的权利;(4)对指控罪名答辩的权利;(5)与指控人和证人当面对质和辩论的权利;(6)拒绝自认犯罪的权利;(7)保持沉默的权利;(8)出示被告人证人的权利;(9)无罪推定的权利,即被告人被视为无罪,除非法庭在审判期间根据实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10)获得判决书的权利;(11)被告人的同一罪行只能审判一次;(12)上诉的权利。
4 国际公法、知识产权这类特别的公法部门领域中同样要求以正当程序作为基本原则。
当我们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国的时候,我们发现WTO更多的是一个国家间法律规则的接轨问题,其更多的是规范各国政府行为的规范体系和法律体系,特别是其在很多方面都对行政行为程序的正当性有明确地要求。例如 GATS (国际服务贸易)协定和TRIPS协定
其次,基于上述我们对正当程序法律品格的介绍和对各部门公法引进正当程序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所谓正当程序(无论是程序意义上还是实质意义上),其所指向地对象就是如何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以及公共权力之间整体性平衡”,而这正是统一公法希图解决的问题,也即是统一公法学的研究对象。在此不多赘言。
四 作为统一公法基本原则的正当程序价值、意义与权力的合法性
千百年来,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对峙和斗争从来都没有停止过,而且会随着国家的存在一直不断地斗争下去。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无疑是每个时代的每个国家都需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
在古代西方,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依赖于自然法。“两千多年以来,自然法观念一直在思想和历史上扮演着一个突出的角色,它被认为是对与错的终极标准,是正直的生活或‘合於自然的生活’之模范。它提供了人类自我反省的一个有力激素、既存制度的一块试金石、保守与革命的正当理由”。[30]自然法开创了西方法哲学史上“应然”与“实然”的二元对立的先河,从此,通过对实然法的检验和修正其成为了法之善恶的标准。到了近现代,“正当程序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而产生的,并成为西方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的核心。”[31]正当程序的不断运用和发展标志着人们对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着不断地追问和反思,正是在这追问和反思中,公民的个人尊严得以尊重,权力制衡原则得以贯彻,
宪法由此真正成为人民权利的保障书,限制公共权力滥用的“保护神”。
而在东方,几千年来虽然我们长久地处于人类文明的顶峰,并创造出了无与伦比的灿烂文化。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我们的民族在过去的历史长河中始终没能走出“一治一乱”的“执政周期律”怪圈(黄炎培语)。为什么呢?答案自有种种。其间不容忽视的是,我们追求地是实质性的正义,而始终没有把建立一套正当、合理地规则作为一个终极目标来追求[32],因此也不能使价值和利益冲突得到和平的解决。[33]我们知道,如果一个锅炉不断地加温却没有气孔散热的话,温度累计到一定程度便会爆炸。一个社会同样如此,社会纠纷不断发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纠纷不断发生却没有解决的合理性标准、程序和途径来吸收社会的不满,动荡不安便可能产生,如果这时统治者还要粉饰甚至压制纠纷来“装点太平”,矛盾累计到一定程度发生暴乱和造反便是必然了。只是可惜千年以来中国的历史却始终在这样的“推翻—重建—再推翻—再重建”的恶性循环中打转。无数次的暴动、重建却发现国人生活的困境并没有多大的改变,变得只是那城头大旗的字号!
这种缺乏程序和形式理性的现象在今天的中国依然存在,而且每天都在不断地发生。我们不可否认,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对一个法制国家都是不可或缺的。程序正义保障的是个人的权利,实质正义建构的是扬善除恶的公共秩序。只是在“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时如何抉择却实在是一个艰难地考验智慧的难题。从今天的“一纸诉到中南海”[34]到“领导人亲自过问”等现象中我们看到了些许的尴尬境地:一方面我们坚持地是人民主权原则和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形态,并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基本制度以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另一方面,在现实的权力运作过程中,人民对权力行使的审查监督和对自身权利的要求却在很多时候无以落实。权力的不断扩张和监督的失控使得权力的运作方式与法律的规定日益脱节。当社会的运转规则不是法律的“正当程序”而是那似隐似现地却起着实际作用的“潜规则”时,权力的合法性便可能遭到怀疑。如同洛克在《政府论》中评价地那样:“统治者无论有着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是以法律而是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情、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35]这时,权力的合法性不是通过民众对法律确信、承认、内心服从,而是通过不断地动员和压制来获得。可是一旦民众的信念不再受当局的控制,权力的合法性危机就可能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