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物的交易是否需要一种新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首先需要对虚拟物交易的法律性质作一个定位。虚拟物交易的法律属性和虚拟物的法律属性是两个紧密相关的问题。实际上,允许玩家进行虚拟物交易,其潜在的前提就是承认了玩家对虚拟物的一种权利。关于玩家对虚拟物的权利,虽然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论。但如果像本文中的“第二次生命”那样承认玩家拥有对虚拟物的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承认玩家对虚拟物的创造性劳动。但是进一步的问题是虚拟物交易后买方得到的是什么权利。
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的载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的载体是可以分离的。就像对于一本书,作者拥有著作权,出版社拥有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等邻接权,而如果我从书店买来这本书,我拥有的是对这本书的物权,而不是知识产权。对于虚拟物,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当虚拟物交易后,买方得到的是什么权利?这又可以涉及到几种模式:
首先,这可以认为是知识产权的转让,这相当于现实生活中画家将一副画的知识产权(财产权)转让给另外一个人。其次,这也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知识产权的载体(但是这个载体仍然是无形的)的买卖,最初创造出这个虚拟物的玩家完全保留知识产权,买方得到的是一种物权;就像现实生活当中书籍交易后买方得到一本书的物权,而作者保留着书的著作权。但是先前的研究已经指出,用物权保护虚拟物具有一定的固有缺陷,比如玩家对于虚拟物没有占有,虚拟物总是储存在服务商的服务器上,而占有是作为物权核心部分的所有权的一大权能。[13] 再次,这也可以被理解为玩家仍然保留对虚拟物的知识产权,买方只是取得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这种理解实际上把虚拟物交易不是当作一种简单买卖关系,而是理解为知识产权许可;但进一步的问题是这种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许可是独占性许可还是排它性许可还是普通许可?从理论上说,只有把它当作独占性许可方能自圆其说。这个理论另外一个好处是可以解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如果发生虚拟物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比如创作过程中侵犯了其他玩家的权利,创作的玩家应该负责。
这里仅从知识产权角度对虚拟物交易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探讨。从虚拟物的债权属性角度,虚拟物交易也可以看成是债权请求权的转移。在对虚拟物交易的性质作一个法律定性之后,才有可能找到合适的法律来规范相应的虚拟物的交易市场。相关政府部门可在《
立法法》规定的范围内,依其职权范围,针对实际问题,为规范市场、维护玩家和服务商的合法权益,制定部门规章,对虚拟物的交易、纠纷解决方式等进行适当的规定。
四、 结语
总之,本文认为“第二次生命”网络游戏服务商通过服务合同承认玩家对虚拟物的知识产权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如果网络游戏服务商要承认玩家对虚拟物的知识产权,应该设计好服务合同的相关条款。但是,即使如此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承认了玩家拥有知识产权之后,游戏服务商对虚拟物拥有什么权利、虚拟物的交易如何定性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本文对此也进行了一些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