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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五)加大司法宣传,增进信息沟通
  加强法院与公众间的信息沟通是消除公众对司法误解和猜疑的有效途径。公众只有对司法工作深入了解,才会理解并支持法院工作。我们必须打破目前封闭的宣传格局,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借助各种大众传媒手段,让公众对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进行了解,增进法院与公众的信息沟通。这对缓解矛盾,消除误解,增进理解,提升司法公信力都具有相当作用。近年来,很多地方法院试行了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布的方式,将法院的一些重大工作部署,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法院改革的重要举措及重大突发事件公布给社会公众,满足他们对司法的知情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司法宣传活动主动与公众沟通,将会使人民法院的工作业绩展示在大众的面前,缺点、不足无所遁形,这就是一种无形的压力。这样的压力更能够转化为一种动力,促使人民法院及时听取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使审判人员自觉地提高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从而使法院整体司法水平得到切实提高。[8]
  (六)完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只有独立,才能达到公正,而司法独立最终要落实到法官独立。因此,必须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保证法官地位独立,为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首先,应改革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阻断地方党政机关对法院司法工作的干预。将法院的人、财、物权统归最高法院掌握。只有人、财、物独立,法院独立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才能克服。其次,要摒弃以行政为本的管理模式,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监督关系,实行严格的审级制度,杜绝就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现象,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需要全国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第三,要确立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中心地位,实行法官责任制,推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改革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脱节的状况,取消层层审批制度,使参加案件审理的法官享有独立的审判权。当然,法官独立必须依靠科学的审判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来保障。
  总之,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各种力量的密切配合。单纯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都无济于事。我们惟有振奋精神,齐心协力,共同努力,才能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问题,促进民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注释】作者简介:王效贤,男,1969年9月出生于山东临沂,汉族,1997年7月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法律政治系,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10月分配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工作,现为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要成果为:1.《物权法总则与所有权制度》,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2.《用益物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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