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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规范法官行为,遏制司法腐败滋生。近几年来,最高法院针对司法腐败问题,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颁布实施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对法官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司法行为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我们应以规范约束法官的业内外活动,很抓规范的落实,以此增进司法权威。同时我们还必须加强法律监督,因为“教育的作用不是无限的,也不是万能的;有了制度也同样有不执行的问题。这就有一个严格的外在监督问题。强有力的监督是预防腐败的有效防线。”[5]然而,仅有监督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最大限度预防和杜绝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维护法官公正廉洁的形象,使公众从我们一点一滴的努力中体会和感受司法公信力的力量。
  (三)实现程序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公信力的树立除了需要法院体制的改革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外,最主要还得依靠法院自身的公正审判来实现,通过司法公正进而达到司法权威,因为只有公正的裁判才可能被社会公众所信赖和认可,如此裁判才可能顺利或在较少的阻力下得到履行”。[6]而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必须做到程序公正,让正义以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公正包括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参与性和效率性等。因此,法官在诉讼的全过程必须保持中立,否则即使裁判结果公正也难以赢得公众信赖。除保持中立外,法官还应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平等对待当事人,给其充分地自由表达意志的机会,这是公正司法的内在要求。要实现程序公正,还必须做到程序公开,并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司法的透明度,使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及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提升公众对司法和法律的信赖度、服从度,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增加。此外,要实现程序公正,还必须提高司法效率,杜绝超审限现象,这是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本保证。
  (四)深化普法教育,提升法律文化
  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有被内化为一个国家的传统和精神,被其公民所认同、所信服,才能取得实效。“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7]法律信仰不仅是文明社会和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意蕴和心理基础。而一个国家的法律要被信仰,必须为其公民熟知和认同,使其成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因此,要加强法律文化建设,通过“法律进社区”等途径,深化普法教育,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使其接受先进的法律文化,提高法律意识和对司法的正确评价能力,学会尊重和服从公正的司法。同时要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对在校学生尤其是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从小养成法律思维和法律习惯,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这对构建司法公信力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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