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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随着信息传媒技术的发展,法院司法宣传工作有所加强,但相对于其司法改革的推进仍显滞后,使公众对法院的改革措施缺乏认识,不能理解和支持司法改革。例如,法院近年来在证据制度方面进行改革,并出台了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司法宣传不到位,很多当事人对此并不理解,仍然习惯于按照传统模式进行诉讼,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他们败诉后并不从自身找原因,而是归咎于法院的司法改革。再如,随着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技术的普及,法院系统司法腐败现象被曝光的逐渐增多。由于司法宣传滞后,人们更多地关注对个别法官违法违纪的制裁,而对法院取得的成效和正面典型则认识不足,再加上媒体的不当炒作,失实宣传,客观上在公众心中形成法官腐败和裁判不公的错误印象,从而产生对司法的不信任。
  3、司法体制的影响
  司法体制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司法模式行政化。由于法院工作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下级法院就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以及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发布指示、命令的现象,严重违反了审级制度的内在要求,导致两审终审形同虚设。法院内部也设立了层层审批制度,使案件最终裁决权并不掌握在主审法官手中,出现了“判而不审,审而不判”的现象,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了司法公信力。(2)司法权力地方化。由于权力配置等原因,司法依附于行政,存在严重的司法权地方化倾向。审判中偏袒本地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事关本地区局部利益的问题上,地方党委往往以指示、批示的方式干预法院依法办案。而法院由于人、财、物权均受制于同级党委和政府,要摆脱其干涉而独立审判显然不可能。在这种司法体制下,司法公信力必然大打折扣。
  三、提升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与措施
  提升民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应当全面提高法官素质,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这是提升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内在条件;另一方面应当加强法律文化建设,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完善司法体制,这是提升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必要保障。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法官素质
  法官只有提高自身素质,才能赢得公众信赖。法官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我国法院系统普遍面临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通过法官遴选、淘汰机制,固然可以把高素质的人才选拔到法官队伍中来,使那些不称职的法官退出审判岗位,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笔者认为,要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必须加强职业培训。一是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可以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养法官正确的法治理念,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牢记司法为民宗旨,使司法获得公众认可和信赖。二是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法官司法能力。通过培训,使法官掌握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提高庭审质量与效率,并使其领会法治精神,准确适用法律,增强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达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
  (二)规范法官行为,遏制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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