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司法腐败依然存在
最近几年来,全国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显著,但司法腐败并未彻底根除,法官队伍中的腐败问题依然严峻。个别法官不同程度存在吃拿卡要,枉法裁判,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金钱案现象,办案“三同”问题履禁不止,法官违法犯罪时有发生。还有些法官生活不检点,随意出入酒吧、歌厅、按摩房及其他娱乐场所。这些腐败现象虽是少数,却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因为“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透过这些个案中的腐败现象,公众有理由对司法公正表示怀疑,并将这种怀疑所带来的不满归结为司法腐败,从而迁怒于法官乃至整个司法制度。
3、司法程序有失公正
程序公正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长期以来,法官习惯于传统的审判模式,重实体,轻程序。个别法官不能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活动中不能保持中立,随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审判公开流于形式,不仅限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不允许记者拍照、录象,而且由于不公告开庭时间和地点,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使庭审活动缺乏公众监督;审判中合议庭合而不议、不合不议现象依然严重,变法律规定的合议制为事实上的独任制,使个别法官恣意妄为成为可能;还有的法官时间观念淡薄,缺乏效率意识,致使案件久拖不决,甚至严重超审限,超出了公众对司法的合理期待。这些现象严重削弱了公众对司法运行机制本身的信任,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极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外在因素
1、法律文化缺失
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对人们思想的禁锢根深蒂固。“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种观念至今影响着人们,使人们对司法抱有偏见。公众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加之普法教育不够深入,造成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对司法存在诸多误解。在法律文化缺失的状态下,人们常常以感性的认知来判断法律,而对法律所必须遵循的理性规则则十分陌生。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因置身于案件之中,与裁判结果有切身利益关系,缺乏程序、证据、时效等观念,对诉讼程序规则不理解,认为法官故意刁难自己,有意拖延诉讼,从而偏袒对方。当法官根据证据规则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差异时,又往往认为法院裁判不公。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作为案件客观事实的亲历者和利害关系人,一旦输了官司便迁怒于司法不公。这种因法律文化缺失造成的法律偏见,必然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2、司法宣传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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