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生效裁判得不到兑现,当事人甚至以暴力抗拒执行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有些地方每年实际兑现的执行案件不到50%。[2]执行难除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服,部分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近年来,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不断见诸报端,这说明生效民事裁决依然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自觉履行。
(五)涉法信访时有发生,显现群众对司法的强烈不满
近年来,涉法信访不断发生,出现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有学者撰文指出,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中的比例超过30%,为数最多。[3]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2005年,最高法院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4]在这些涉法信访中,涉及民事案件的信访占有相当比重,而且这些来信来访大多指责法官裁判不公,表现出对司法的强烈不满。
(六)社会上流传的民谣,从另一侧面反映司法公信力的不足
以歌谣形式针砭时弊,表达对某种社会现象的看法,是群众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近几年来,社会上流传着各种对人民法院和法官嘲讽的民谣,如“饿死莫做鬼,气死莫告状”,“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托人”,等等,反映了当事人打官司难和司法腐败及司法不公等问题。这些流传于民间的歌谣,所反映的虽然不是法院系统普遍存在的现象,其内容也未必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但至少表明了公众对司法尤其是民事司法不信任的心态,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大损害。
二、影响民事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影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来自法院外的原因,但最重要也最根本的是法院自身的原因。
(一)影响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内在因素
1、法官整体素质不高
司法公信力高低与法官整体素质密切相关。例如,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具有极高的司法权威,其司法公信力也非常高,这是因为其法官整体素质相当高。很难想象,一个整体素质不高的法官群体能够保障司法公正,并赢得公众信赖。我国由于历史及现实的各种原因,法官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法官的要求相去甚远。据对某些地区法院法官来源的调查显示,院校毕业的不足1/4,绝大多数来自招干和军转,具备法律专业素养的法官仍属少数,这在基层法院更为普遍。法官法律专业基础薄弱,职业技能低下,庭审驾驭能力差,把握证据不当,对法律理解不透,适用法律错误,甚至缺乏基本的文字功底,裁判文书错漏百出,论理不透等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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